記者4日從山西省高院獲悉,山西省國防科工辦原副主任王少雄涉嫌犯受賄罪和貪污罪一案近日在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少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違法所得64萬元予以追繳。
現(xiàn)年43歲的王少雄今年5月27日被逮捕。8月26日,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少雄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向陽泉中院提起公訴。陽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山西北方晉東化工有限公司屬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王少雄于2005年6月起擔任該公司黨委書記。2006年六七月份,山西佳德置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何心齊(已判刑)為順利得到晉東化工公司“晉東花苑”房地產項目的開發(fā)權,通過晉東化工公司總經理單利亞(已判刑),將一張存有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交給王少雄。2007年7月,被立案偵查的單利亞檢舉了王少雄收受銀行卡的事實。同年10月,已調任山西省國防科工辦副主任的王少雄主動向紀檢部門上繳50萬元。
此外,2005年10月,晉東化工公司與北京海潤公司簽訂協(xié)議,合作開發(fā)“金街”房地產項目。2006年6月,海潤公司董事長陳卓(又名陳曉華)和項目經理劉旭送給王少雄10萬元。
2005年9月,晉東化工公司與河北一煙花廠合資成立了一家煙花制品公司,王少雄分管該公司的工作。在打開北京銷路的“公關”中,王少雄將4萬元啟動資金據(jù)為己有。
法院認為,王少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60萬元,還將4萬元公款據(jù)為己有,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應數(shù)罪并罰。王少雄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王少雄當庭表示和律師商量后再決定是否上訴。(記者胡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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