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都市報社原社長受賄62萬元一審被判11年
2008年11月20日 17:05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11月20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三峽都市報社原社長侯長栩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侯長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其所得贓款62萬元”的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重慶三峽都市報社系萬州區(qū)委宣傳部下屬國有事業(yè)單位。侯長栩從1999年1月起擔(dān)任萬州區(qū)委宣傳部副部長、三峽都市報社社長、黨委書記。
2002年11月1日,陳華興借重慶山海建設(shè)(集團(tuán))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三峽都市報社簽訂了新聞綜合樓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該工程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工程竣工決算后,侯長栩違反合同約定,主持研究決定補(bǔ)償給陳華興材料漲價款143萬余元。
2002年至2006年間,陳華興為感謝侯長栩在萬州日報社新聞綜合樓工程的招投標(biāo)、工程款撥付、決算、建筑材料漲價補(bǔ)償?shù)确矫娼o予的關(guān)照,先后13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62萬元。
一審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侯長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陳華興財物62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侯長栩所得贓款已退還,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侯長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其所得贓款62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侯長栩不服,提出上訴。 (作者: 趙華)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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