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站長陳登富貪污、行賄、挪用公款、偷稅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和偷稅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陳登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侵吞、騙取國有資產(chǎn)965萬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陳登富編造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系其個人投資所建的虛假事實,多次向縣領導要求對血漿站進行改制。2001年ll月至2002年4月,在改制評估的過程中,陳登富利用職務之便,指使被告人任庭輝(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會計)伙同陳登建(陳登富之弟)相互勾結,采取開設其他賬戶、隱瞞真實財務資料、隱匿資產(chǎn)、虛增債務及行賄的手段,侵吞、騙取血漿站國有資產(chǎn)965.8134萬元。
向黃保勤夫婦行賄46萬
為取得時任鎮(zhèn)遠縣委書記黃保勤對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的支持和事后感謝黃的幫助,陳登富先后送給黃保勤及其妻王質(zhì)瑩(均已判刑)46萬元。在鎮(zhèn)遠縣委、縣政府2002年4月研究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改制問題時,黃保勤在未報上級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堅持同意陳登富提出的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產(chǎn)權改制辦法,致使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國有資產(chǎn)410.699萬元被陳登富占有。
開設私人賬戶,隱匿銷售收入
1996年至2006年,血漿站先后與廣東、貴陽等地的12家生物制品公司發(fā)生采供血漿經(jīng)濟往來活動。為了規(guī)避上級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偷逃稅款,陳登富授意任庭輝在血漿站基本賬戶外開設多個銀行賬戶和私人賬戶,隱匿血漿站的賬外銷售收入,共計將血漿款7332.4918萬元匯入任庭輝開設的賬外賬戶,在賬外直接使用。
2002年1月至2006年7月,血漿站向鎮(zhèn)遠縣國家稅務局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242.6667萬元,后經(jīng)黔東南州國家稅務局稽查,血漿站共計偷逃增值稅415.0467萬元。
在本案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依法扣押陳登富贓款2646.7111萬元,凍結陳登富、陳登建贓款134.0195萬元,扣押寶馬轎車一輛、奧迪轎車一輛。
數(shù)罪并罰兄弟雙雙被判刑
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陳登富利用職務之便,指使、勾結被告人任庭輝、陳登建,采取開設其他賬戶、隱瞞、轉移銷售收入、隱匿、偽造財務憑證等手段,虛構事實,侵吞國有資產(chǎn)965.8134萬元,此行為構成貪污罪;向黃保勤夫婦行賄46萬元,此行為構成行賄罪;陳登富應陳登建要求,挪用血漿站資金50.9369萬元歸還借款以及資金占用費,二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陳登富指使任庭輝使用私設的銀行和個人賬戶進行血漿銷售活動,偷逃國家稅款415.0467萬元,血漿站、陳登富、任庭輝的行為構成偷稅罪。據(jù)此,判處被告人陳登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陳登建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判處被告人任庭輝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被告單位鎮(zhèn)遠縣單采血漿站判處罰金1245.1401萬元。(貴州都市報 記者 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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