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賓館12點前要退房,否則就要多收房費,這一行業(yè)慣例是否屬于霸王條款?今天上午10時,宣武法院對房客王聰狀告廣安門鐵路賓館多收房費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12點前退房的規(guī)定并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不在法律干預范圍之內(nèi)。王聰?shù)脑V訟請求被駁回。
王聰今年38歲,是沈陽人,他今天并未來到法庭,賓館方的代理人則來聽取了判決。據(jù)法官介紹,判決書將在下午兩點通過特快專遞郵給王聰。王聰是于今年3月17日下午4時入住的廣安門鐵路賓館。次日下午2時,他去退房時,賓館認為他沒有按規(guī)定在中午12點之前退房,要求他多支付半日房費74元。
“這明顯違反了等價交換的原理!钡谝淮伍_庭時,王聰算了半天賬,他舉例說,前一天下午1點入住,和下午4點入住的客人,都在中午12點前結(jié)賬算一天的話,買到的服務數(shù)量不同,卻要支付同樣的服務費用,這不符合等價交換原理!熬湍梦襾碚f,我一共住了22個小時,卻要按36小時算房費。這明顯不合理,根本沒有法律依據(jù)!蓖趼斠筚e館退還多收的半日房費74元,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因起訴導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000余元。
此案受到媒體關注后,北京消協(xié)曾對“中午12時結(jié)賬”行規(guī)提出質(zhì)疑,認為行規(guī)應當改進,當天什么時候住進來,應該在第二天什么時候退房。而北京一些郊縣的數(shù)十家賓館也將退房時間由過去的中午12時延長到14時。但是,廣安門鐵路賓館仍認為其做法并無不當。該賓館認為,賓館房價表上雖然說每天多少錢,但那個“天”不是指的24小時,而是指“一夜”,因為賓館的主要價值是過夜。此外,賓館方還指出,一些服務從中午12點以后就重新開始,比如對房屋進行收拾、清掃,為入住旅客準備干凈、舒適的客房,在付出勞動和時間后,要求王聰支付住宿費,并不違反等價有償原則。賓館方面還委屈地表示,賓館不是壟斷企業(yè),不具有獨占地位,沒有限制消費者的權(quán)利。
宣武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nèi)容,國家只有在出現(xiàn)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況時,才主動對合同予以干預。在此案中,王聰入住時在《賓客住房單》等各項單據(jù)上簽了名,這些單據(jù)上已經(jīng)提示“退房時間是中午十二時正,延時加收半費”。雖然這些單據(jù)上約定的退房時間和延時加收半費的內(nèi)容屬于格式條款,但該條款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無效情況。法院最終駁回了王聰?shù)脑V訟請求。(記者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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