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辦主任不把錢及時清退給群眾,卻要拿到股市上搏一搏――
谷兵,案發(fā)前系重慶市潼南縣財政局黨組成員、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處級)。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谷兵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化工廠集資清退款340多萬元炒股、炒房,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檢察機關查獲。
近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谷兵有期徒刑八年。
至此,這起在潼南縣引起轟動、定性處理頗有爭議的潼城第一例挪用公款炒股案終于塵埃落定。
6月15日,記者在采訪中得知,谷兵仍辯稱自己挪用公款炒股是為政府創(chuàng)收,是想通過資金運作為政府償還拖欠農(nóng)民的集資款,不但無罪而且有功。但是,隨著采訪的深入,記者終于了解到谷兵從一個企圖運用公共財權(quán)暴富自肥的“行家”,最終淪為囚犯的心路歷程……
官場失意 仕途不暢入“錢途”
1989年初,潼南縣政府為了解決當?shù)鼗使⿷蛔銌栴},決定在全縣范圍內(nèi)籌措資金修建氮肥廠(后改稱縣化工廠),號召全縣參與集資,并把集資工作分派到各鄉(xiāng)、鎮(zhèn)和村、社,希望舉全縣之力,使氮肥廠在三年內(nèi)建成投產(chǎn)。當時縣政府承諾:氮肥廠建成投產(chǎn)后逐年還本付息。
群眾紛紛響應政府號召,踴躍購買氮肥廠建設債券,在不到兩年時間就募集到1000多萬元,確保了氮肥廠如期建成投產(chǎn)。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群眾的集資款未能按事前承諾逐年清償,應償還的集資款還被打了折扣,只還本不付息。即便如此,大部分集資清退款也被代辦清退的鄉(xiāng)鎮(zhèn)財稅所挪用。
為糾正清退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兌現(xiàn)償還集資款的承諾,2002年1月,潼南縣政府成立了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集資清退的具體工作,任命谷兵為辦公室主任。
谷兵是在官場失意之時,到“清退辦”走馬上任的。他曾任縣審計局副局長、縣財政局副局長。在從政的路上,他一直企盼能夠體驗一下當“一把手”的感覺。然而換屆中,他不但沒有登上縣財政局局長的寶座,而且連縣財政局副局長的職務也被免除了,只保留了一個縣財政局黨組成員的“虛位”。當他從傷痛中醒來后,便斷定自己已無提拔重用的可能。
迷惘之中,他想到了殺入股市。他自認為從事審計監(jiān)督、財政管理多年,身為注冊會計師,善于運用公共財權(quán)理財,善于在風險投資博弈中取勝,在小小的潼南縣自己也算是個能人,不能在官場這一棵樹上吊死。仕途不暢入“錢途”,或許那里才是自己創(chuàng)造人生輝煌的戰(zhàn)場。早在潼南股市經(jīng)營部開業(yè)之初,他是第一個涉足B股市場而賺取大錢的人,并在潼南股界贏得了“股神”之美譽。多年來,他由于專心仕途之路,離開了這個曾經(jīng)使他魂牽夢繞的戰(zhàn)場,F(xiàn)在,他認為正是自己重回股市,彰顯炒股才能的時候。
要重新殺回股市賺錢,令谷兵發(fā)愁的是本金。小打小鬧,他覺得在短時間內(nèi)很難快速暴富。要實現(xiàn)快速暴富的計劃,必須要有一大筆資金投入。然而,當時他家里僅有幾萬元存款,而且妻子早已有言在先,說是留著為孩子將來讀大學用的。如果向親朋好友借錢炒股,又覺得沒面子。
經(jīng)過數(shù)個晝夜的煎熬與盤算,谷兵終于把貪婪的目光落在了他經(jīng)管的集資清退款上:“我為何不把這些清退款拖著不退,將其悄悄投到股市,借雞下蛋,等到三年五載賺夠了錢后,再把本金退還給集資戶呢?”
“清退辦”建立后,未能健全完善的財務管理與監(jiān)督機制,集資清退款到了谷兵手中,便成為他隨意調(diào)取支配的資金,從而使他能夠肆無忌憚實施侵占、挪用集資清退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谷兵深深明白,自己掌控的數(shù)百萬元集資清退款,分攤到農(nóng)戶身上,每戶也不過幾十元,拖上幾年清退也是不顯眼;農(nóng)戶們或許打工外出去了,很久才能返鄉(xiāng);又或許他們的集資債券已丟失、毀損,不能兌換!扒逋宿k”除我谷兵一人屬公務人員外,會計出納等都是經(jīng)我同意聘用的臨時工,我說要用這些錢去投資,他們敢說一個不字嗎?
于是,谷兵從“清退辦”出納員張某手中領出數(shù)份由縣財政局監(jiān)制的非經(jīng)營性收據(jù),然后以“清退辦”的名義,憑此收據(jù)陸續(xù)從縣化工廠領出集資清退款340多萬元。
在開填這些收據(jù)時,谷兵將其中一部分只開填收款聯(lián),記賬與存根聯(lián)采取開填復印件的方式,騙得縣化工廠財務人員信任,按照他的旨意轉(zhuǎn)辦資金。套出資金后,他將開填的記賬和存根聯(lián)不交單位入賬,而是藏于家中,企圖永久性掩蓋自己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實。
谷兵將340多萬元集資清退款領出后,以“清退辦”名義悄悄在建行營業(yè)部開設賬戶存入,然后將其轉(zhuǎn)存到某信用社。通過與該社負責人“勾兌”,改存為谷兵個人存款。不久,他將其中一部分資金投入股市,將部分資金用于個人借貸和投入商業(yè)地產(chǎn)使用。
案發(fā)后,檢察機關查明,谷兵在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間,先后分13次將260萬元清退款投入股市,最少的一次是3萬元,最多的一次是53萬元,逐次追加資金,演繹了貪婪斂財?shù)哪┞矾偪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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