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14日,湖北當陽市交警大隊對媒體宣稱,該市女市長范曉嵐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認定已經(jīng)下達,認定市長范曉嵐負全責。(4月15日《新京報》)
3月17日,范曉嵐駕駛一輛豐田越野車從宜昌行駛到當陽市一個小學校門口時,將一名十歲的小學生當場撞死。雖然事發(fā)后,范曉嵐和丈夫驅車來到死者家,登門向孩子父母道歉并跪求寬恕,后又向死者家屬賠償了20萬元,以及2萬元安撫費,并與其父母簽訂協(xié)議要求“不再追究”。但圍繞這一事件,連日來社會上還是出現(xiàn)了一定的爭議,比如當陽交警部門就被外界指責“行政不作為”。
在輿論的廣泛關注下,4月12日宜昌市委宣布了對范曉嵐的停職調(diào)查意見,當?shù)亟痪块T也終于披露了調(diào)查結果。但對此事的反思顯然還不能就此終止。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一事件?有關方面又該如何才能理順其中的法律關系?圍繞這些問題,本期評論版推出一組稿件進行了評析。
從市長撞人案看“斑馬線”制度的虛設
發(fā)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無大錯,關鍵是要走完刑事追訴、民事責任、職業(yè)規(guī)則和道德自律的“審查關”
陳創(chuàng)東
人命關天,當然是大事一樁。但出現(xiàn)交通事故甚至喪命,確實又是一個多發(fā)的正常社會現(xiàn)實。事情終歸是要了卻的,問題只是:怎么樣的一個“了卻”,才是正當?shù)。除去賠禮道歉、安慰家屬等道德情感因素之外,若是普通的肇事者,至少要經(jīng)過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審查;如果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那么在上述審查之外,他或者她還要面對額外的職業(yè)道德或者行為操守方面的追問。
由于刑事責任是強制義務,不采“不告不理”的原則,即使“民不舉官也要究”,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先要接受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審查。如果構成犯罪的標準,不論最后收監(jiān)執(zhí)行還是緩刑,根據(jù)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和實際條件,肇事者顯然沒有資格也沒有可能繼續(xù)充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出現(xiàn)肇事后逃逸或者“惡意倒車輾人”等情節(jié)的,還要加重處罰。從這些方面看,社會各界對于本案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具體細節(jié)的追問,不是沒有必要的。
不論交通肇事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民事侵權責任都將難免。當然,根據(jù)民事責任的私人性質,賠不賠、賠多少、怎么賠,基本屬于當事人之間的事情,外人通常無從置喙。不過,“撞死人要賠”這條公理是否得到尊重,卻是公共范疇之事,特別是當肇事者身為公務人員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態(tài)度,直接關乎人們對“代民行權”的誠信和資格作出真實判斷。因此,民眾關心市長撞死學童后是否賠錢,是正當?shù)纳鐣O(jiān)督。更何況,在個人沒有明確站出來明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下,受害家庭收到的20多萬元,名不正言不順,到底來自公家賬戶還是私人腰包,公眾更有理由知情。
即使安然渡過刑事和民事審查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交通肇事,還要面對職業(yè)法規(guī)和從政道德的究問。例如,駕車通過學校門口,依法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且須減速慢行,當事人在事發(fā)之時是否按照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關于這方面的要求?交通事故事發(fā)后的具體細節(jié)和處理過程,是否有“違反社會公德”等被公務員法所禁止的行為?是否達到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條件?
此外,在從政道德方面,身為女性國家工作人員,母性的慈憫情懷本應是其感召民眾的獨特優(yōu)勢和重要基點,但在學校門口撞死10歲學童,且不論事故責任,單純就結果的遺憾性而言,是否在道德感上負有更大的傷痛,而要如一些西方同行那樣公開發(fā)表“因內(nèi)心極度傷痛而無法履職”的辭職聲明?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媒體在報道本案時,均寫明肇事者的性別,這不是什么歧視,而代表著一種公共心理基礎和道德期待。
發(fā)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無大錯,關鍵是要走完刑事追訴、民事責任、職業(yè)規(guī)則和道德自律的“審查關”。只有順利度過這四關,才能經(jīng)得起外界和內(nèi)心的質疑與拷問。人們期待“當陽女市長撞死學童案”的下一步進展,能夠透出這些正當程序。
先走法律程序再想“大事化了”
要想改變時下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的失德及罪過,僅僅依靠輿論的譴責和良心的約束還不夠,必須從制度設計與安排上著手下大氣力
劉國航
盡管該市長已被交管部門認定負此惡性事故全責,但很多人仍心存疑慮:一是事故發(fā)生在當陽市穿心小學門口,對面則有一個小商鋪,而兩者間是有一條便于路人通過的人行橫道即俗稱的“斑馬線”的;二是女市長涉嫌超速駕車,將正在穿心小學門口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行走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遠。
在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撞死人,從一般學理分析上說,是要滿足兩個條件的,其一,被害人相信人行道上斑馬線是一條“安全線”或稱“保命線”,否則他會任意穿行鄉(xiāng)間馬路而不顧及有無斑馬線;其二,肇事人是無視“斑馬線”與一般馬路之區(qū)別的,更不會將其視為“安全線”和“保命線”,反之她不會超速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常識告訴我們,在劃上斑馬線之處,絕不會是清凈無人之地,反而是過往行人不斷。即便是沒有人行橫道斑馬線標志,但凡身揣有效駕駛證的駕車人在通過這般地界時,也應“一慢二看三通過”的。所以當陽女市長竟然超速行車將在人行橫道斑馬線上行走的無辜小學生撞死,就明確無誤地昭示了這樣的事實:她缺乏起碼的行車道德與技能,即機動車應該禮讓或避讓非機動車及行人。
這樣的說法并不是強加于人的結論,而是顯而易見的道理。近年來,我們曾經(jīng)有過在道路交通中究竟是機動車主還是一般行人誰處于優(yōu)勢的多次爭論,最終在國家相應的法律中否定了在機動車道路上“撞死人白撞”這一偽命題,顯示出“以人為本”的縷縷溫情。但是,在事關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出行的安全事項上,目前仍有許多漏洞待補,其中在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行走的安全保證就沒有得到真正落實。通俗一點說,假如一個人以不警覺的姿態(tài)或速度通過“斑馬線”,他的生命安全是難以得到切實保證的,更遑論一個未成年人對近在咫尺的危險或飛來橫禍之時的判斷是否失于準確。只是我們要問:有關部門設置人行橫道“斑馬線”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說它只是為了擺一擺樣子,讓欲通過馬路的行人多少感到有些安慰,那么眼前的現(xiàn)實無疑是嚴重與無情的。
盡管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一款已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但如今又有多少機動車司機在通過人行橫道即“斑馬線”時能夠自覺地踩一下剎車呢?別說是應該“禮讓”,就特意避讓一下也能顯示出機動車司機的良好素質,但事實卻是完全相反。
如果上述詰問帶有道德評價的色彩,那么無視或者淡漠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安全通行權利便是直接的涉法問題了?梢钥隙,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及普通行人相比,具有明顯的的優(yōu)勢,因而機動車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理應禮讓或避讓。而設置人行橫道即在馬路上劃上“斑馬線”,就明白無誤地警示駕車人要尊重行人的法定權利,即必須保證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安全通行權,而不得與行人爭路。一旦違反這一法定的義務,并由此釀成本不該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其責任當然非駕車人莫屬。這一主旨精神已體現(xiàn)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了這一點,在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行走也就可以理直氣壯,一旦出現(xiàn)不測,即可以要求依法制裁那些敢于以身試法的駕車人。
當然,要想改變時下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的失德及罪過,僅僅依靠輿論的譴責和良心的約束還不夠,仍然必須從制度設計與安排上著手下大氣力,F(xiàn)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以及實施條例都已經(jīng)公布,特別是有關人行橫道上的權利義務已經(jīng)確定,故當務之急是嚴格執(zhí)法和如何保障行人在人行橫道即斑馬線上的法定權利得以真正實現(xiàn)。
首先,仍然要通過社會輿論大聲呼吁,強行損害和蔑視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權利無恥且違法,并要適時公布有關違法者的這一劣跡,以在社會上營造一種痛斥這一失德和違法的氣氛。其次,必須嚴格執(zhí)法,即對敢于和習慣于在人行橫道上與行人搶路者以及自忖特權稱霸者給予堅決回擊,該重罰的一定要重罰,并對由此造成惡性交通事故者給予嚴厲的刑罰制裁。其三,還是要完善人行橫道即斑馬線的技術設施,比如不妨將人行橫道的斑馬線漆上黃色或綠色等鮮明色彩,或者在人行橫道即斑馬線前設置慢速障礙帶,以提醒那些不長記性和不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常識的駕車人———前方是人行橫道,請慢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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