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職工楊濤上班時碰傷頭部,半月后砍傷妻子孩子后自殺身亡。尸檢結論“病變符合腦震蕩所引起的改變”,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結論“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的擴大性自殺”。最終,法院采信了單位提供的楊濤的一份試卷,證明從碰傷到自殺時間段內“智力、精神狀況未受影響”,進而作出“自殺死亡不是工傷”的判決——
4月4日,清明節(jié)。
對于河北涿州的孟祥敏來說,丈夫去世后的第二個清明節(jié),是那么的難捱,“他自殺后,被拉回河北高陽老家安葬,當時我和孩子都在住院。怕我傷心,家里人一直沒告訴我他埋在那里。這日子,怎么也該帶孩子去給他燒張紙呀!”孟祥敏使勁咬住嘴唇,但還是沒有阻止淚水洶涌而出。
她5歲的兒子和大姨在一邊玩得正高興;蛟S再大一些,他才能懂得失去父親對他意味著什么。
乖巧的兒子、和睦的夫妻,這本是令人羨慕的一家人。但這一切,從2006年12月15日凌晨開始,徹底改變了。
悲劇,在凌晨發(fā)生
如今回憶起來,出事前半個月,丈夫楊濤已經有了反常的跡象。
楊濤,北京市鐵路局豐臺工務段線路工。在豐臺上班,但只要歇班,他都會回河北涿州松林店,和老婆孩子呆在一起。
2006年12月1日,“那天我?guī)Ш⒆映鋈ネ,回來得比較晚,天快黑了。看楊濤在炕上躺著。我覺得有點不對勁,因為每次他回來,只要我們娘倆不在家,他都會出去找。我問他是不是感冒了,他不說話;我又說孩子都餓了,你怎么也不做飯?他還是不說話。我把他拽起來,看他頭上有傷,涂著紅藥水。我問他是不是和別人打架了,他說沒有,干活碰的。我問他在哪里看的,拍片沒有。他說在一個小診所看的,沒拍片子,開了3天消炎藥!
覺得是小傷,孟祥敏也就沒往心里去。可過了兩天,楊濤說頭疼、惡心!拔乙詾槭歉忻傲耍沙粤烁忻八,不見好。我說你得去看看,他說‘我找單位,讓單位派人跟我去’!
12月13號,楊濤去了單位,14號下午回來!拔覇枂挝慌扇烁闳チ藛幔克f單位不管,讓自己看!
在孟祥敏記憶中,受了傷單位不給看,不是頭一回,“2003年,也有一次,楊濤抬鋼軌砸斷了腿,在豐臺住了倆月院,都是自己花的錢!
孟祥敏說,出事之后她總在想:如果13號那天單位讓他去看病,還會不會發(fā)生之后的一切。
12月15日凌晨,孟祥敏起來看火,“西屋生著煤火,夜里怕滅了,要起來看一次。當時我看了一眼墻上的掛鐘,4點!
她和孩子睡里屋,楊濤睡外屋?赐昊穑舷槊艋乩镂菟X!懊悦院,感覺楊濤在我旁邊站著。一睜眼,他手里拿把刀。我問他你不睡覺站這里干什么?他說‘我要砍死你’!
“聽他這么說,我一點兒沒害怕,因為他平時對我和孩子特別好,我以為他開玩笑。我去拿他手里的刀,他也給我。我把刀放地上,讓他上床來躺會兒,他也上來!
再后來,孟祥敏讓楊濤到外屋去給孩子兌水;貋淼臅r候,楊濤沒拿水,手里多了把鉗子!袄洳欢,他一拳打在我眼眶上,血馬上流下來。一見血,楊濤情緒不對了,嗷嗷叫著,從地上撿起刀砍我。
“這時候孩子醒了,哭。楊濤沖向孩子,砍了一刀,又飛起一腳,孩子頭磕在桌腳,當時就不動彈了。我拼了命往外跑,我得去叫鄰居,要不我們娘倆都沒命了!
楊濤手里的刀飛出來,沒砍到孟祥敏。打在門上,玻璃碎了一地。
頭上外傷,揭開瘋狂背后的秘密
姐姐孟祥慧是被孟祥敏鄰居的電話叫醒的:“小敏和孩子被楊濤砍傷了,120急救中心拉到保定市第二中心醫(yī)院急救了!狈畔码娫,她就往醫(yī)院趕。這家醫(yī)院在涿州,孟祥慧是這家醫(yī)院的醫(yī)生。
她趕到的時候,搶救已經開始了,“孩子耳朵被砍掉半截,傷到骨頭。”
早晨7點20分左右,孟祥慧的手機又響了,還是孟祥敏的鄰居:“楊濤割腕自殺,人不行了!
“妹妹還在搶救,我沒敢把這消息告訴她。我通知了楊濤的單位。當時有點私心,我一直覺得這事兒是兩口子打架引起來的。他單位人來,也可以當個證人!
一個心眼認定慘劇是兩口子鬧矛盾引起來的,所以當孟祥慧見到脫離危險的妹妹,說的頭一句話就是:“你們干嗎要打架?”妹妹說:“我們沒有打架!
妹妹的回答讓她吃了一驚。憨厚樸實,平日對老婆孩子關愛有加的楊濤,怎么會有如此舉動?“照迷信的人說法,這是鬼附身了。我不信這個。”
參與調查的警察也注意到楊濤頭上的傷,“不是打架,頭上的傷哪兒來的?”調查的結果是,在單位上班的時候碰的。
警方的調查結果,讓孟祥慧心里咯噔一下,“幸虧我是學醫(yī)的,要不楊濤真就不明不白死了。”
之后的尸檢、司法精神病鑒定,一步步印證孟祥慧的猜測:北京市尸檢中心、北京大學病理系出具的尸體解剖報告結論是:“結合病史,病變符合腦震蕩所引起的改變”;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濤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了司法精神病鑒定,“對其腦組織的病理解剖結論支持腦震蕩所引起的病理改變。據此推斷被鑒定人頭部受傷后出現(xiàn)了頭暈、頭痛、失眠等腦震蕩后綜合癥表現(xiàn),并出現(xiàn)抑郁情緒!苯Y論是:“被鑒定人作案時存在嚴重抑郁情緒,其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
曾經的恩愛,已成往事。楊濤的離去,給母子二人留下無盡的悲傷。
勞保局說“自殺不是工傷”
尸檢和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揭開了楊濤家人心中的謎團。
“人都死了,再多的賠償意義又有多大?我們要求單位認定工傷,主要是想讓楊濤死個明白。當然,也是想讓孤兒寡母有口飯吃!泵舷榛鄹嬖V記者,如今母子二人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全靠她們姐弟接濟度日。
對認定工傷的要求,單位置之不理,她們只好求助于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7年5月,海淀勞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006年11月27日,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在參加豐西八場更換混凝土軌枕施工過程中,頭部被撬棍碰傷。醫(yī)生診斷為:頭頂部皮裂傷3cm。醫(yī)院給予治療后,楊濤即返回施工地點。2006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楊濤去涿州教育基地參加提速培訓學習。培訓完畢后,楊濤回家休假。12月13日,楊濤到單位上班,晚上住在單位。12月14日,楊濤回家。12月15日凌晨4時許,楊濤在家中將其妻子和孩子砍傷后自己割腕并導致其死亡。經涿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現(xiàn)場勘查及尸體初檢,確認楊濤系割腕失血性休克死亡。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濤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并提出分析意見:被鑒定人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其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
據此,海淀勞保局決定: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楊濤于2006年11月27日發(fā)生的頭頂部皮裂傷3cm的傷害為工傷;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對于楊濤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法院也說“自殺不是工傷”
海淀勞保局的認定,讓楊濤的親屬難以接受。他們認為,楊濤遭受工傷后,出現(xiàn)頭痛、頭暈、惡心、嘔吐、失眠等腦震蕩表現(xiàn),同時出現(xiàn)了精神異常。對此,單位未及時安排作進一步的醫(yī)學檢查,導致傷情進一步惡化,并最終導致一死兩傷的慘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認定為工傷。
對于勞保局用“自殘或者自殺的”的規(guī)定否定工傷,家屬不理解。他們認為,司法精神鑒定書認定楊濤是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的擴大性自殺,這種擴大性自殺是在遭受工傷后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致使病情加重而導致的結果,而根本不屬于“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
和單位的分歧,“升級”成和海淀勞保局對簿公堂。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各方充分發(fā)表意見。記者在一審判決書中看到,第三人北京鐵路局提出:“楊濤被撬棍擊中頭部后,不申報工傷是其主動提出,且從單位組織的培訓考試成績來看,楊濤的智力正常,故其自殺行為與頭部外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焙5韯诒>謩t認為,楊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殺行為所致。雖然司法精神鑒定書認定被鑒定人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其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但不能否認楊濤自殺死亡的事實。同時,盡管司法精神鑒定書認定楊濤的自殺行為受到了抑郁情緒的影響,但并不能充分說明楊濤的死亡與頭部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2007年11月,海淀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楊濤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頭頂部皮裂傷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卻否定了自殺屬于工傷。判決書給出這樣的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楊濤頭部受傷時間為2006年11月27日,楊濤死亡時間是在2006年12月15日凌晨,故其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職工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楊濤受到頭頂部皮裂傷傷害后,從其工作狀態(tài)及崗位培訓考試成績來看,其智力、精神狀況未受影響。此外,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冀保精鑒字第2007028號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雖然認定,楊濤的死亡是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的擴大性自殺,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濤的死亡與其頭頂部所受的皮裂傷傷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律師質疑:“怎么會不是工傷”
黃樂平,北京國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打工傷官司。楊濤的親屬慕名找到他。
黃樂平坦言,接這個案子的時候,他覺得勝訴十拿九穩(wěn),“沒想到會是這樣一個結果。”
對于一審法院的認定,他表示強烈質疑。
一審過程中,北京市鐵路局提供了一份試卷,法院據此認定“從其工作狀態(tài)及崗位培訓考試成績來看,其智力、精神狀況未受影響!睂τ诜ㄔ河靡环菰嚲矸穸ㄋ痉ň襻t(yī)學鑒定結論,黃樂平律師難以理解:“在一審中,楊濤的親屬多次否認單位遞交的試卷的真實性,并向法院遞交了楊濤的筆跡,以供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但是,法院最終還是憑這份有偽造嫌疑的試卷,推翻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精神鑒定!
作為一審法院定案根據的法條有兩個,分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而在黃律師看來,這兩條都是錯誤適用:“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經搶救48小時后死亡的情形,而楊濤的死亡是系工傷事故導致的,不屬于突發(fā)疾病的情形;而第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表面看,楊濤似乎符合這項規(guī)定,而實質上,楊濤是在遭受工傷后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致使病情加重而導致的死亡,完全屬于因為工傷而導致的死亡,怎么能歸到‘自殘或者自殺’?”
在黃律師看來,楊濤的死亡應該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楊濤是在上班的時間、上班的地點、因為工作而受的傷,由于單位沒有為其安排科學、合理的治療,致使傷情加重,進而直接導致死亡,楊濤的死亡與其在工作中受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邦^部傷、外傷性精神病、死亡是一個事件不可分割的三個階段,因此楊濤的頭部傷、外傷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均應認定為工傷。把三個階段分割開來,前面是工傷,后面的不是工傷,讓人匪夷所思!
黃律師告訴記者,本案去年11月一審判決,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訴,但二審開庭尚無時日。
對于本案,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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