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光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唐光等11人的上訴,維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的關于對唐光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一審判決。
黑社會性質組織首犯唐光(別名唐亞杰),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畢業(yè),民權縣伯黨鄉(xiāng)衛(wèi)生院職工。該犯曾因犯盜竊罪,于1996年8月23日被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因尋釁滋事于1997年10月17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敲詐勒索于2000年7月20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07年1月30日被河南省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于2007年3月6日經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年3月8日被執(zhí)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偉都曾因犯罪受過兩次以上的刑事處罰。自2000年以來,他們不思悔改,而是變本加厲,三人相互糾合在一起,在民權縣為擴大自已的勢力范圍及影響力,逐步形成了以三人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耿海寬、鄭紅杰、呂忠祥、趙志雙、白懷領、蔣衛(wèi)東為成員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利用其惡勢力的影響或以暴力相威脅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大肆進行非法斂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唐光、王新建等人在民權縣范圍內只要見到有利可圖、有錢可賺的行業(yè)就會插足,不能滿足其無理要求的,便糾集其成員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趕走參與者,確立其壟斷地位和重大影響,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同時還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買強賣、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公然向政府和法律挑釁。唐光等人通過這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逐漸確立了其惡勢力在當地的重大影響,在其黑惡勢力影響范圍內,已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談其色變,無人敢惹。該組織甚至公然阻礙公安民警正常公務行動,氣焰十分囂張,公共管理職能已無從體現。被告人唐光等人的行為已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偉自2000年以來,三人相互糾集在一起,為在民權擴大自己的惡勢力范圍及影響力,逐步形成了以三人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耿海寬、鄭紅杰、呂忠祥、趙志雙、白懷領、蔣衛(wèi)東為參加成員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瘋狂聚斂財富,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偉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耿海寬、鄭紅杰、呂忠祥、趙志雙、白懷領、蔣衛(wèi)東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偉、耿海寬、鄭紅杰、呂忠祥、趙志雙、蔡運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呂忠祥、趙志雙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偉、耿海寬、鄭紅杰、呂忠祥伙同他人無故毆打、追逐、辱罵他人,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呂忠祥、白懷領伙同他人在招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呂忠祥、趙志雙、白懷領伙同他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均為首要分子,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被告人王新建、耿海寬、鄭紅杰、蔡運紅伙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王新建屬數額巨大,耿海寬、鄭紅杰、蔡遠紅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鄭紅偉、耿海寬、鄭紅杰、高世勇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耿海寬、鄭紅杰伙同他人以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民警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耿海寬、鄭紅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高世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偉、耿海寬、鄭紅杰、呂忠祥、趙志雙、白懷領、蔡運紅、高世勇屬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新建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部分敲詐勒索犯罪系未遂;被告人鄭紅偉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耿海寬部分盜竊犯罪系未遂。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鄭紅杰、耿海寬、呂忠祥、高世勇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唐光的上訴的主要理由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對于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其不是首要分子,原審對其量刑重。唐光及其他各上訴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唐光等人的上訴意見相同。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唐光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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