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貧困縣長斂財千萬被判二十年引爭議
在一個國家貧困縣,山西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可謂創(chuàng)造了腐敗的“奇跡”:5年時間斂財近千萬元,車輛18臺,均以“介紹工作”和做煤礦“保護傘”的名義收受賄賂,斂來的財產(chǎn)多半是“公款行賄”所得。 反思該案之余,讓人不得不對“公款行賄”產(chǎn)生警惕。
“1000萬元只判二十年,太輕了!”
2008年1月15日,太原一名律師看著《山西晚報》關于該省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被判刑的消息,抑制不住內(nèi)心的憤怒。
大同市中級法院查明,作為國家級貧困縣的縣長,崔保紅在短短5年任期內(nèi)的經(jīng)濟犯罪數(shù)額近千萬元,其中貪污245萬元,受賄300余萬元,挪用公款390萬元,僅在太原他就有5處房產(chǎn)。給崔送錢的干部近百名,其中正科級以上干部達61人,除紀檢、組織部門外,縣直單位主要領導無一“免俗”。
和其他眾多賄賂案件不同的是,崔保紅案中涉及的行賄行為,很多是該縣各部門長官以“工作需要”為名,經(jīng)集體研究用公款行賄,事后交財務核銷,如此權錢交易手法,曾在和順縣形成了“慣例”。
諱莫如深的宣判
崔保紅案宣判后,北京和山西當?shù)氐拿襟w都只刊登了一則800字的簡短消息,這和一年前崔落馬時媒體的鋪天蓋地關注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一位新聞界人士告訴記者,有關此案的報道,依據(jù)的是有關部門送來的通稿和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口徑”。對記者采訪此案的要求,大同市中級法院有關負責人也表示“不方便”介紹案情,連出示判決書也“比較困難”,因為有人“打了招呼”,如要采訪報道必須經(jīng)其上級部門同意。
這種諱莫如深的宣判,讓一些關心此案的人士大為不解,甚至有人懷疑其中有什么內(nèi)幕。
此后,《法制周報》記者輾轉得到了此案長達100多頁的判決書,大同市中院一名干部私下透露,此案“頗讓人看不懂”、“水很深”。該員稱,早在2005年,崔保紅一案就浮出水面,2006年12月18日,崔保紅在大同中院受審。但從那以后消息全無,直至2008年1月15日宣判時才有公開的消息。
“紀委、檢察院調(diào)查了一年多,法院用了一年審理才敢判決,事后又封鎖媒體,沒有一股很強大的力量是做不到的!币晃徊辉竿嘎缎彰闹槿朔治觯?shù)貦z察院的調(diào)查取證非常扎實,當時很多人認為對崔的處罰會相當重,但法院卻用了一年時間研究判決,最后以“主動交代”為由,從輕判決其有期徒刑20年。
“多能”的縣長
在山西省和順縣,崔保紅曾被人稱為“口才好、能力高”的縣長,此人表面上很清廉,背后卻很腐敗。崔的“生財有道”不僅體現(xiàn)在縣里各事業(yè)單位進人、賣官和充當煤礦保護傘,還在于他熱衷于投資——科技公司、美容醫(yī)院,不一而足,就在離任前,他還把245萬元社保資金拿去“辦重大事情”。
當年崔保紅的落馬多少讓人覺得有點意外。彼時,檢察機關調(diào)查該縣一筆去向不明的200多萬元社保資金,從和順縣勞動局長楊彥榮查到了崔保紅頭上。檢察機關查實,除楊彥榮將11萬元用于送禮外,另有245萬元被崔、楊二人非法占有,但到底兩人如何分配此筆款項,外人無從知曉。
2005年9月3日,已經(jīng)調(diào)任祁縣任縣長的崔保紅被“雙規(guī)”。紀委的進一步調(diào)查表明,崔在擔任縣長期間受賄300多萬元,其中200多萬元為當?shù)孛豪习逅汀?/p>
知情人士透露:“崔保紅掌管全縣煤礦的關停大權,一個本應關閉的煤礦,只要給崔保紅送上錢,就可以繼續(xù)開。” 當時在和順縣有一個公開的秘密,那就是“大多數(shù)煤老板給崔送錢的標準都是5萬元”。
2004年,山西省政府清理整頓煤炭私挖濫采現(xiàn)象,要求年產(chǎn)量9萬噸以下的礦井全部關閉,但一個年產(chǎn)量只有5萬噸的礦井,在給崔保紅送了50萬元巨款以后,卻一直開著不關,直到崔保紅離開和順。
賣官成縣長副業(yè)
崔保紅掌握著全縣各事業(yè)單位的進人權。在崔受賄的高峰期,“進一個人5萬元”成了全縣的明碼標價。
2003年中秋節(jié)前,和順縣富陽煤業(yè)公司董事長閆某為安排其子女工作以及本人工作崗位調(diào)整,送給崔保紅人民幣10萬元,崔安排了閆某女兒的工作。
這一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和順縣煤管局副局長郝某為得到提拔,兩次送給崔保紅2萬元。是年12月,郝被提為該局書記兼副局長,事后,他再次給崔送上5萬元。
按照規(guī)定,縣長只對屬于本級政府管轄的單位具有人事上的決定權,但一些垂直管理的單位負責人為了搞好關系,也向這位縣長行賄,大家知道,“直管單位也怕縣長刁難”。
2002年春節(jié)至2005年3月間,縣煤運公司某經(jīng)理,分8次送給崔保紅共計31萬元。這位經(jīng)理承認,雖然自己的公司是直管單位,但他聽說崔縣長揚言公司如果和縣里搞不好關系,就沒法工作和生存。
這名經(jīng)理聽到崔保紅多次在會議上說:“你們直管單位縣里就管不住了嗎?我要找你們的毛病看看!”這位經(jīng)理很傷腦筋,后來只好給崔保紅送錢。
記者得到的一份筆錄材料上載明,2005年3月的一天上午11時左右,崔保紅打電話讓前述經(jīng)理到他辦公室,要求給準備10萬元錢“活動”。下午,這名經(jīng)理和副經(jīng)理商量后,從一個煤礦借了10萬元,在當天晚上8時左右用報紙包著送給了崔。
逢年過節(jié),前往崔保紅家送禮的人很多,不提要求的送上三五千元表表心意,有要求“進步”、或有事相求的,基本上都在1萬元到2萬元之間。
起訴書指控,和順縣煤管局局長為讓崔在財政資金撥付方面對該局給予關照,分別在2002年、2004年、2005年春節(jié)時,給崔保紅三次送上人民幣3.5萬元,該縣建設局局長也曾數(shù)次送上數(shù)額不等的金錢,以期望崔在政府資金撥付時給予關照。
“平時不去請客吃飯,逢年過節(jié)不送禮,正常工作就得不到支持啊!”和順縣一名官員說。
司法機關查明,給崔保紅送錢的干部竟達近百名,僅正科級以上干部就達61人,為了部門利益和工作需要,下屬單位領導將大筆公款行賄給崔保紅,并在和順縣形成了“慣例”。
此案的判決書勾勒了崔保紅大肆接受下屬賄賂的情形,縣長的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頭腦”們送錢程序驚人地相似,一是經(jīng)過班子集體研究,簽字畫押后交財務核銷,有了這道看似“合法”的手續(xù),行賄變得名正言順起來;二是從管轄范圍內(nèi)的單位借款,賣個順水人情,拱手進貢給縣長大人,此舉可大大降低行賄者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從2001年中秋節(jié)到2005年春節(jié),和順縣城建局長為了工程款撥付順利,先后8次共送給崔保紅現(xiàn)金68000元,這些行賄款都是向一個公司經(jīng)理借的。每次給崔保紅送錢前,局長都和單位出納一起去找這個經(jīng)理,由出納打欠條借錢。這名局長說,2001年送錢前,為了一筆工程款下?lián)軉栴},他還和崔保紅頂過嘴。但開始送錢后,工程款撥付就比以前及時、順利多了。
和順縣農(nóng)機局長向有關部門承認,從2001年到2005年1月,分三次給崔保紅送過2萬元現(xiàn)金。他說,該局經(jīng)費短缺,外欠取暖費、水電費、煤款等很多,便想找縣長要些經(jīng)費。(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找過幾次未獲解決后,有人提醒該局長,“你不給崔縣長送上些錢,還能要到經(jīng)費?”之后,該局長就召開局務會,決定給崔保紅送1萬元,為此還作了會議記錄。送錢后大約過了四五天,崔縣長就打招呼給該局下?lián)?萬元經(jīng)費。
該縣財政局長也承認,從2001年春節(jié)至2005年春節(jié),他分9次送給崔保紅7.5萬元,目的是希望得到提拔。但這些錢也都不是這位局長掏私人腰包,其中6.5萬元從單位會計培訓中心會議費中支付,還有1萬元沒做賬務處理。
做生意“屢敗屢戰(zhàn)”
受賄之后,崔保紅熱衷于投資各個行業(yè),開科技公司、借錢給人承包水泥廠、開美容醫(yī)院,但這種四面開花的投資結果卻不盡如人意。
崔保紅主要通過他的小舅子趙某做生意。2002年,他們成立了山西神亞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只做過一筆生意,但并沒有掙到錢。這個公司真正的作用,只是為隱藏崔保紅受賄所得。案發(fā)后查實,崔所受賄款中,大部分都打到趙某用他人名義所開的公司賬戶中。
趙某在和順縣還開過幾家公司,不過也只做過一筆生意,在崔保紅的關照下,賣出過兩臺機器,讓趙獲利69.19萬元。一位辦案人員說,崔保紅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權力讓他的企業(yè)獲利,而且?guī)缀跏菬o本之利。
2005年,崔保紅馬上讓妻子開辦了一所美容醫(yī)院,但最終經(jīng)營失敗,372.6萬元投資無望收回,這筆投資就包含楊彥榮給他的245萬元社保資金中的一大部分。
2005年,又由趙某出面,崔保紅在晉中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一舉買下了30畝地,準備建一個煤化工廠,投資款還是來源于崔的受賄款,崔保紅案發(fā)后,這個廠子還未開始基建即告終結。
對崔保紅這種生意經(jīng),有人戲謔地稱他是“屢敗屢戰(zhàn)”。
高干背景成保護傘?
2008年1月,大同市中級法院做出判決:崔保紅被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沒收贓款184.68萬元,現(xiàn)代牌越野車1輛上繳國庫,崔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
對于這名縣長的出事,當?shù)厝俗h論紛紛,而對其出事后依然神秘莫測的情形,人們更是有了眾多疑惑和議論。
當?shù)胤婚g傳言,崔屬于高干子弟,其親人系山西省某高層官員,20年的徒刑,對于受賄數(shù)額巨大的崔保紅來說實屬輕判,人們認為,這樣的結果,與崔的高干背景有關。
《法制周報》記者從大同市中院的一名中層干部處得到證實:崔確實屬于高干子弟,且其親人仍屬于在職高官。
“這層關系是否會造成輕判?”記者追問。
“你不要問這個,讓我們很為難!”該名官員無奈地說。
⊙陳杰人
山西省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的急速腐敗軌跡和對其的法律追究,讓人們注意到了一種新形式的腐敗問題——公款行賄。
公款行賄與傳統(tǒng)行賄不同的地方在于,這種行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公事,具體經(jīng)辦人沒有私心,至少私心不是主要的目的。在一些人看來,考慮到這種“因公行賄”的善意和“公心”,應當對它網(wǎng)開一面,至少要從輕處罰。
筆者認為,前述觀點從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卻是一種悖論。眾所周知,法律對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規(guī)定,主要就是考慮到這種犯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行賄的手段去拉攏或收買另一工作人員,不僅構成了對公職尊嚴的褻瀆,還容易產(chǎn)生壞的榜樣作用,損害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因公行賄”的后果,不僅能“惠及”行賄的單位,還能讓具體的經(jīng)辦人獲得各種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一個起碼的事實是,在一項賄賂成功實施后,受賄者和行賄經(jīng)辦人之間就達成了某種心理默契,也就構筑了違法利益的同盟。一旦有其他事情發(fā)生,這一同盟就會產(chǎn)生違法的對抗性。
如果說私人掏錢行賄,損害的還是受賄人單方的職務廉潔性,那么“因公行賄”的危害面就更廣,形成了雙向、互動的損害。同時也使國家或集體的資產(chǎn)以公事的名義流失到私人之手。
縱觀“因公行賄”現(xiàn)象的形成軌跡可以發(fā)現(xiàn),這一腐敗行為,恰恰就是在我國一些地方腐敗行為擴散的時候,行賄人角色由私向公演變,由偷偷摸摸向公然進行轉變。“因公行賄”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足以證明,腐敗已經(jīng)發(fā)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主張,對“因公行賄”的現(xiàn)象,不僅不能給予同情,而且要給予嚴厲的打擊。非如此,不足以遏制越來越泛濫、越來越惡化的腐敗態(tài)勢。(記者 文峰 劉云伶 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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