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為交不起巨額的訴訟費而被擋在了伸張正義的法庭之外,而有人因為有錢竟然利用現行訴訟費制度的“漏洞”進行訴訟。這是河南元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平頂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蘇東彪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情形。
“我希望全國人大能夠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法》。”昨天,蘇東彪對記者說,他費時6年撰寫的《立法建議稿》一周前已寄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
昨天,平頂山市律師協會對此立法建議進行了座談研討。會長王炳東告訴記者,現行的訴訟費制度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規(guī)范,平頂山市律師協會將把蘇東彪的立法建議列為一個專項課題深入研究,并在適當時機向省律師協會和全國律師協會上報,以盡快推動此項立法建議實施。
費時6年寫建議稿
“根據有關科研機構的調查和專家估計,大量的可訴性民事案件既沒有進入法院,也沒有和解!碧K東彪告訴記者,這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wěn)定因素。民事案件多用裁判,既增加了司法不公的機會,也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寫成的《立法建議稿》,我用了6年時間!46歲的蘇東彪說,6年前他開始利用業(yè)余時間收集資料,先后寫了30多稿,共計上百萬字,特別是今年他把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都用在了起草建議上,最終寫成了3萬多字的建議函,分《民事訴訟的現狀及改革現行訴訟費制度的必要性》、《現行訴訟費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意見》和《立法建議稿》三部分。其中《立法建議稿》共計116條1萬多字,與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相比多了60條。
質疑現行訴訟費制度
據蘇東彪介紹,在建議函中他對現行訴訟費制度提出了質疑。
“首先是表現形式不當!碧K東彪說,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實行了20多年。2007年4月起,國務院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制定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事實上,無論是司法解釋還是行政法規(guī),它們都與現行法律規(guī)定和訴訟費的基本原理不符。蘇東彪認為訴訟費制度應當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規(guī)范,這是因為訴訟費制度是國家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只有法律才有權對訴訟制度作出規(guī)定,其他國家機關則無權作出規(guī)定。再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已經規(guī)定要“另行制定”,在沒有授權其他部門制定的前提下,當然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制定。
“其次,現行預收訴訟費的規(guī)定違反了被懲罰主體的特定性原則!碧K東彪認為,訴訟費有兩個重要的法律特征:懲罰性和補償性。預收訴訟費,首先把原告和上訴人假定為民事違法行為人,進行了預懲罰。雖然法律規(guī)定訴訟費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是預收訴訟費還是把一部分當事人擋在了法院的大門之外。并且在法律實踐中,經常發(fā)生原告預交了訴訟費并且勝訴了,但是因為法院長期難以對敗訴方的財產予以執(zhí)行,原告預交的訴訟費卻難以要回的例子。
“最后是現行訴訟費制度的‘立法’動機有偏頗之嫌!碧K東彪說,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降低了訴訟費收費標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和上訴人的成本,但沒有區(qū)分要降低的是“維權成本”還是“違法成本”。降低“維權成本”,也必降低“違法成本”。另外,“打得起官司”并不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目的,當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為了打出公正、打出效率,而現行訴訟費制度又忽略了訴訟費對當事人打出公正、打出效率所能產生的積極調節(jié)作用,有本末倒置之嫌。
蘇東彪說,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這樣無論一審判得正確與否,敗訴方都有可能隨便找個理由,以極小的訴訟成本提起上訴,以求達到拖延訴訟、延緩承擔民事責任時間的目的。
蘇東彪還認為,現行的錯案仍收訴訟費違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原則。
建議改革現行制度
“一方面是有些人拿不起訴訟費而不能打官司,加之司法不公現象,使許多人產生了‘屈死不告狀’的念頭,另一方面是有些人利用二審時過低的訴訟費而引發(fā)濫訴,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F行的訴訟費制度還忽略了對和解制度的調節(jié)作用!碧K東彪說,在建議函中他建議取消訴訟門檻,鼓勵和解。
“把預收訴訟費規(guī)定改為結案后收取,鼓勵大量民事案件進入規(guī)范的訴訟渠道里來,不使其游離在社會上,成為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同時,對于在開庭審理前自行和解的民事案件,要不收審理費。”
蘇東彪建議,對于不能在和解程序化解的民事案件,要加大致審方的訴訟成本。與現在最低10元的標準相比,至少要提300倍以上,加大敗訴方的“違法成本”,發(fā)揮訴訟費對民事和解的積極調節(jié)作用,促使進入訴訟渠道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通過和解化解。
蘇東彪還提出,增加錯案免收訴訟費,超過審理期限的裁判案件免收審理費,以促進法院作出公正和及時的裁決。 (記者 牛仲寒 實習生 王建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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