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萬元的存單在家中被盜,小偷卻成功從銀行冒領。儲戶周先生認為銀行對取款人審查不嚴,由此造成的損失要求銀行賠償。近日,南匯區(qū)法院對這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經(jīng)審理后,認為銀行未對代領人身份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故一審判決銀行方擔責30%,即賠償周先生經(jīng)濟損失8400元。
今年3月1日,退休職工周先生在上海一家銀行下屬的分理處存入總金額為2.8萬元的三筆定期存款,到期日為2010年3月1日,均未設置密碼。同月16日,周先生家中被小偷光顧,周先生放在同一抽屜內(nèi)的三張定期存單及身份證一起被盜。15時23分,小偷即至該銀行分理處提前支取存款,在出示三張定期存單、周先生的身份證以及“嚴佳麗”身份證,并填寫儲戶相關信息后,銀行方支付了存款2.8萬元。周先生當天回家發(fā)現(xiàn)被盜后,即于16時至該銀行分理處掛失,卻被對方告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
庭審中,周先生訴稱,因銀行方未審查取款人的身份,更未審查本人是否授權他人取款,致使自己遭受財產(chǎn)損失,故請求法院判銀行方賠償2.8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而上海某銀行辯稱,周先生所主張的定期存款2.8萬元系被案外人“嚴佳麗”領走,銀行在支付上述錢款時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認真操作并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故周先生的經(jīng)濟損失與其無關,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周先生在存款時未設置密碼,且將本人身份證與定期存單同置一處,客觀上導致了犯罪行為發(fā)生后其經(jīng)濟損失的產(chǎn)生,對此,周先生應當負主要責任。銀行方雖支付存款的形式審查程序符合銀行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并不存在過失,但銀行在他人代領行為發(fā)生時除從形式上進行審查外,還應當有對代領人所持身份證有效性進行審查的義務。銀行方僅從形式上審查,法院難以認定銀行方已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故銀行對于周先生的經(jīng)濟損失存有一定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記者樊麗萍 通訊員富心振 金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