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人鐘某深夜遇到單身女工,試圖強奸未遂,酒勁發(fā)作睡過去,酒醒后鐘某拒不承認。關鍵時刻,辦案民警出庭作證,鐘某被法院一審判處4年有期徒刑。
昨日,記者從湖里檢察院獲悉,這是該區(qū)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聯合推動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化的首起案子。今后,更多的辦案民警將會走上法庭作證。
辦案民警出庭 指證強奸事實
鐘某,之前曾犯強奸罪,服刑過4年半。刑滿釋放后,今年元月15日23時許,他喝了半斤白酒、兩瓶啤酒,獨自回家時,在小巷里遇見下夜班的女工阿貞。據阿貞說,鐘某勾著她的脖子,先是把她拖進旁邊一棟搭蓋房,后又把她拖回小巷中,強硬要求到她的暫住處。在搭蓋房和阿貞住處,鐘某多次強迫阿貞脫掉褲子,遭阿貞反抗,鐘某沒能得手。最后,鐘某酒勁發(fā)作睡過去。
在這起案件中,湖里區(qū)檢察院要求辦案民警出庭作證。辦案民警在法庭上稱,趕到現場時,看到鐘某躺在阿貞床上,睡得正香,光著下半身。
警察的詳盡陳述對指控鐘某起了重要作用,因為鐘某在酒醒后,拒不承認試圖強奸阿貞,也不承認他曾裸露過下半身。
由于阿貞是有正當職業(yè)的女工,與鐘某素不相識,且未曾談過嫖資之類話題,湖里區(qū)法院最終一審判定鐘某強奸罪(未遂)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
警察身份 能否出庭作證?
出庭警察是偵辦案件的警察,算不算案件的利害關系人,能不能出庭作證?是把他們當普通證人還是特別證人?他們的證言是強還是弱?對此,各方有不同見解。
這項制度的積極推動者之一———湖里區(qū)檢察院的相關負責人說,警察出庭作證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司法實踐更是強烈呼吁警察出庭作證!边@位負責人說,偵查人員往往是第一目擊者,對犯罪過程或者刑案現場最了解,他們的說法對查明案件事實往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啟動這項制度的主要是檢察官,法官、辯護律師甚至偵查人員如果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官手里。
公訴科負責人張?zhí)煊卤硎,把出庭警察定義為證人,是因為警察知道案情,可以出庭作證,且警察代表的是國家偵查機關,比較中立、可信。經過法庭質證的警察證言,其效力較高。另外,在法庭上,警察免不了要受質疑,為了讓自身經得起“考驗”,警方會更規(guī)范取證程序和詢問方式,避免和防止違法取證和刑訊逼供等。
對警察出庭作證,司法界同樣有反對的聲音。一種觀點認為,警察本身是指控犯罪的,與檢察官站在同一立場,他們主觀上都是希望犯罪事實成立的,證言容易偏頗。(記者 江榮義 通訊員 林虹 鄭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