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潔公司委派,保潔女工蒲某從事保潔服務。按照雇主的要求清洗一魚缸時,蒲某受傷。前天,市一中院以保潔員工作時受到的傷害屬工傷為理由,判決該保潔公司賠償蒲某7萬余元。
據(jù)悉,蒲某系北京路路通潔保潔服務公司的保潔員,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5年9月5日,路路通潔公司派蒲某前往北京花園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提供保潔服務。當年11月4日,蒲某在刷洗魚缸時,被破碎后的魚缸玻璃劃傷手腕。
經(jīng)醫(yī)院診斷,蒲某左腕切割傷,部分神經(jīng)斷裂。之后,蒲某與保潔公司交涉,但該公司始終堅持,保潔范圍不包括清洗魚缸,蒲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不同意賠償。之后,勞動仲裁部門做出裁定,要求路路通潔公司賠償蒲某7萬余元。對此決定不服,路路通潔公司將蒲某告上法院。
近日,市一中院判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蒲某受豐田銷售公司的安排刷洗魚缸的行為,屬于其工作范圍,故構(gòu)成工傷。(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