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受雇一天,就因一氧化碳中毒在單位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攜5歲女兒,將丈夫的單位告上法院索賠。
記者獲悉,房山法院日前判決其單位某加工廠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及撫養(yǎng)費共14萬余元。
2006年12月19日,經人介紹,陳某來到某加工廠,受雇在該廠從事燒鍋爐和夜間巡邏工作。
第二天早上7點多,加工廠職工發(fā)現陳某在該廠院內一平房內死亡。后經法醫(yī)鑒定,陳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事發(fā)后,陳某的妻子杜某把該加工廠告上法院。
該加工廠辯稱,當時陳某到單位時,單位管招工事宜的負責人在外地。
負責人說,2006年12月20日上午再把陳某送到單位,但當時陳某說已經把東西都帶來了,希望“先住下”,后單位表示同意。
該加工廠表示,單位并未安排陳某的工作,陳某與單位并未形成雇傭關系,因此不同意賠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作為該加工廠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對這一損害后果,該加工廠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作者:孫慧麗 萬會兵 王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