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憑,并做了培訓主管,但"東窗事發(fā)",勞動合同無效。昨(17)日,省勞動廳發(fā)布一起典型案例,偽造文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拿著假文憑四處求職
30歲出頭的小李一直為自己學歷過低而找不到好工作煩惱,多次求職碰壁后,他花錢購買了偽造的某知名大學的本科畢業(yè)證書,并拿著假文憑四處求職。2006年4月,他被某生物科技公司錄用。一年后,他又從該公司調(diào)入某著名保健品公司擔任培訓主管職務,雙方訂立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的月工資為5000余元,公司還支付了7000余元送他去參加市場營銷培訓。
工作了一段時間后,保健品公司發(fā)現(xiàn)小李的工作能力欠缺,遂對他的大學本科學歷產(chǎn)生了懷疑,經(jīng)與該大學核實,小李的本科文憑是偽造的,公司遂與小李解除了勞動合同。小李也向公司作出了書面檢查,承認其向生物科技公司應聘時使用了虛假的畢業(yè)證書,但小李卻向公司提出自己患有膽結(jié)石,應該享受醫(yī)療期的待遇。
欺騙行為不受《勞動法》保護
對此,省勞動廳有關人士指出,誠信是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訂立勞動合同的前提。保健品公司招聘培訓主管的崗位要求是應聘者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雖然小李使用虛假學歷進入的是生物科技公司,但保健品公司錄用小李仍然是基于他具有本科學歷這一虛假前提。因此,小李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欺騙行為。
對于小李提出的醫(yī)療期待遇要求,屬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對無過錯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小李作為勞動合同無效的過錯方,對于上述傾斜保護當然不能享受。(記者侯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