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煤礦企業(yè)計劃管理中層領導干部,負責煤礦人事招工時,利用職權從中收受他人10多萬元財物賄賂。9月11日,靈武市法院以受賄、行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和楊某某有期徒刑10年和4年。
41歲的陳某出生于中寧縣柔遠鄉(xiāng),1999年在自治區(qū)黨校上經(jīng)濟管理大專,系經(jīng)濟師。2004年12月7日,陳某被任命為神華寧煤集團某煤礦籌建計劃管理部副部長,其崗位職責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員工的招錄和調(diào)配工作等。隨著該礦的進一步籌建,需要陸續(xù)招錄人員。2005年10月份,陳某在寧東鎮(zhèn)中心區(qū)一飯館吃飯時通過介紹認識了楊某某(女,40歲,系石嘴山某礦職工)。
2006年4月底,陳某和該礦幾名中層干部到石嘴山礦務局某公司招工。楊某某聽到消息后,就找到陳某說有幾個親戚想到靈武煤礦當工人,請陳某幫忙。同年5月,楊某某便在石嘴山當?shù)匾詭兔φ泄せ蛘{(diào)工作名義打條子向幫忙人收費用,到同年11月,楊某某共收取38人費用569000元,楊某某先后送給陳某現(xiàn)金142000(包括10萬元存折)元、價值7195元的3部新手機和1部小靈通,以及3件衣服、1棵“玉白菜”(已被打碎)。案發(fā)后,偵查人員從陳某處追回了部分贓物贓款;從楊某某處追還贓款86969元,其余被楊某某揮霍。
2006年11月24日,石嘴山市惠農(nóng)區(qū)公安局接到群眾報案:轄區(qū)居民楊某某涉嫌詐騙犯罪,公安局遂立案偵查,當天將楊某某抓獲,后將同案人員陳某以受賄罪刑事拘留,因為主犯陳某居住地在靈武,后將案件移送靈武市檢察院,該院偵查終結(jié),向靈武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訴,遂做出上述判決。(趙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