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他人身份注冊公司,辦理“銀行”業(yè)務,做起違規(guī)貼現匯票的生意,每天經手資金達上億元,在沒有其他業(yè)務和虧損的情況下,最終給他人造成了1.13億元的損失。9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太原市商業(yè)銀行職員郝波涉嫌詐騙一案。
郝波今年34歲,被捕前是太原市商業(yè)銀行大營盤支行職工,是圈內有名的“女強人”。郝波多年從事信貸業(yè)務,深知“中間業(yè)務”所能產生的經濟利潤非常可觀。2003年,郝波以他人身份注冊了太原市龍飛物資有限公司,名義上是經營鋼材,暗地里卻是進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即業(yè)內所稱的“倒票”。
“倒票”,就是倒賣“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短期債務憑證,期限一般在6個月內。持有匯票的人,可以向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取得現金時,需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郝波所做的“中間業(yè)務”,就是以低于銀行利息的標準將匯票貼現,并將現金外借或給其他企業(yè)做保證金,賺取更大利潤。郝波認為,這是一種“只賺不賠”的生意。
每當銀行將錢打入自己的賬戶后,郝波都會推遲兩天給各商戶匯款,利用其中的時間差,進行一些高利息的短期貸款和保證金業(yè)務,一段時間內賺了不少錢。
但事情沒有郝波想的那么好!坝捎诳紤]得不是很全面,沒有意識到里面的風險有這么大,加上許多企業(yè)違規(guī)操作,沒有給我資金操作的時間,使得后來出現了虧損!
有時,郝波已經為一筆上千萬的資金支付了貼現利息,但因沒人需要這筆錢,貼現利息就等于白白賠了進去;有時,有人急需用錢并愿意出高息,但郝波手中又沒有足夠的現金;有時,剛剛支付過貼現利息的現金,又被其所有人要了回去,郝波也就無法從中賺取利潤。
這樣一來,郝波手中的利益鏈條斷裂,被迫拆東墻補西墻,“窟窿”越來越大。截至2006年10月19日,郝波共給他人造成了1.1312億元的損失。據了解,受害商戶被騙金額最少的有幾十萬元,最多的竟達3000萬元。
2006年10月20日,郝波的兩個“客戶”感到情況不妙,向警方報案。隨后,眾多受害人紛紛到公安機關報案。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對郝波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但她已潛逃。逃逸13天后,郝波到公安機關自首。
法庭上,郝波對公訴機關對自己有關詐騙罪的指控持不同意見。她說,這樣的結果不應由她一人承擔,票據持有者及銀行都應負有責任。郝波認為,自己的行為不能構成詐騙罪,最多只是經營不善。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都問過郝波這樣一個問題,“你是否有能力歸還這些虧空?”每次郝波都作出同樣的回答:“如果讓我接著做下去,我肯定能全部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