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精神病人簽合同,開發(fā)商太無良了!痹叫銋^(qū)大沙頭的一名拆遷戶因質(zhì)疑開發(fā)商乘其患精神病時簽下了“不平等條約”,致使其現(xiàn)在居無定所。前日,越秀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房地產(chǎn)糾紛案。
開發(fā)商在庭上表示簽合同時并不知曉拆遷戶的精神狀況。
緣由 簽合同時監(jiān)護人不在場
1985年,原告郭偉強一家住在越秀區(qū)大沙頭二馬路的一所房子里。后因廣州東華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公司)征地建住宅區(qū),郭偉強一家直到1989年才重新搬回大沙頭二馬路居住。按照拆遷補償協(xié)議,東華公司給了郭偉強一間30多平方米的房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郭偉強對該房子擁有無限期的占有和使用權(quán)。1996年,郭偉強被確診患有精神病,并于1999年取得“殘疾人證”,因父母雙亡,指定其兄長為監(jiān)護人。
2002年4月份,在沒有通知郭偉強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東華公司單獨與郭偉強補簽房屋租賃合同,將租賃期定為2年。2004年6月30日,東華公司與郭偉強單獨補簽的合同期滿,之后,東華公司拒絕與原告續(xù)簽合同,也沒有另行安置郭偉強,郭偉強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東華公司也沒有表示任何異議。2007年何建屏在拍賣行買下該房子,并與東華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原告 買賣合同應判無效
省殘聯(lián)指派的律師郭水華作為原告代理人,認為郭偉強是患病10多年的精神病患者,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作出的法定決定應得到監(jiān)護人的同意,不然可以視為無效。郭水華指出,東華公司與郭偉強補簽租賃合同,目的就是把他的安置用房變成私房,合同到期后,東華公司便可趁機甩掉對郭偉強的安置義務,而買賣人則可以以私房為由提高租金逼遷郭偉強。
但兩被告東華公司和何建屏均表示事先并不知道郭患有精神病。東華公司辯護律師稱,2006年東華公司拍賣郭偉強的房屋前,曾將一紙法律通知書貼到郭偉強居住樓房的入口處,通知郭偉強如果其不想買下房子的話,就要將該房子進行拍賣,但是跟郭的幾次交涉均未告成功。東華公司還當庭展示了當時拍下的數(shù)碼照。
原告代理律師郭水華認為,東華公司通知郭偉強拍賣房屋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且其出示的數(shù)碼照沒有第三方在場的證據(jù)。另外,東華公司將房屋出售給何建屏,屬于非法剝奪了郭偉強作為合法承租人對拍賣房屋的法定優(yōu)先購買權(quán),所以東華公司與何建屏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依法被判無效。
被告 合法程序拍下房屋
庭審中,被告之一何建屏向合議庭抱怨說,他通過報紙的報道得知拍賣啟事,并且是按照合法程序拍下該房屋,而在買下房屋之前他確實不知道郭偉強為拆遷承租戶。
但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這是推脫之詞。因為何建屏在拍得房屋后,與東華公司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先后三次明示,郭偉強是東華公司的拆遷承租戶,目前承租人郭偉強還居住在其中,東華公司沒有另行協(xié)商安置其用房,所以何應知悉該情況。
原告代理律師郭水華稱,郭偉強現(xiàn)在居住的房屋是東華公司的拆遷補償,盡管該房屋為東華公司所有,但東華公司在拍賣郭偉強房屋后,應負有對郭偉強的安置拆遷戶義務。東華公司在沒有征得拆郭偉強的同意,并重新妥善安置他的情況下,不可自由出售房屋。
退庭后,省殘聯(lián)有關(guān)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在城區(qū)拆遷過程中,弱勢群體的利益極易受到侵害。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 曹晶晶 李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