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老板遭綁架,歹徒向其家人勒索50萬元,后因害怕受害人家屬報案中止侵害,并送50元車費讓受害人回家。而受害人獲釋后認為遭綁架期間歹徒對自己還算“友好”,竟給歹徒寄去1萬元“感謝費”。昨日,市五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女老板遭綁架有驚無險:被綁架的女老板陳某經(jīng)營了多輛挖掘機。昨日,被指控涉嫌參與搶劫、綁架的張勇承認,2004年12月24日下午,他和劉某、何某、羅某(均已判刑或另案處理)等5人商議,找陳某搞點錢花。隨后,張勇等人以租借陳某的挖掘機為由,將陳某和駕駛員鄧華(化名)騙到高新區(qū)二郎某工地。隨后用繩索、封口膠等將陳某捆綁到江津,并給陳某家人打電話,威脅其立即打50萬元到指定的銀行卡上,并放走鄧華回去湊錢。鄧華及陳某家人隨即向警方報警。當(dāng)晚,見對方遲遲未打錢,擔(dān)心受害人家屬報警,張勇等人將陳某放走,但扣下其皮卡車。
受害人給歹徒寄“感謝費”:據(jù)陳某事后接受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時稱,當(dāng)時,張勇等人綁架她后,對她還是很“友好”,在放走她時,還給了她50元車費。于是,次日陳某回到重慶后,按歹徒提供的銀行卡號碼給對方打了1萬元。隨后張勇等人將車送還陳某。去年11月,張勇在廣州火車站落網(wǎng)。
“感謝費”定性成爭議:由于還涉嫌參與2003年8月17日、9月8日及2004年12月22日的3起搶劫、綁架案。昨日,檢方指控張勇涉嫌搶劫、綁架、敲詐勒索三項罪名。
對涉嫌參與綁架、敲詐勒索女老板陳某一案,張勇及其代理律師稱,因陳某在公安機關(guān)都表示1萬元是給張勇等人的“感謝費”。因此,他的敲詐勒索罪名不成立,最多也只能算敲詐勒索未遂。
公訴機關(guān)對此提出反駁意見:張勇等人使用了暴力等手段綁走陳某,并向其家人勒索50萬元(未果)。事后,如果陳某不寄1萬元,張勇等人不會將車還給陳某。“感謝費”是張勇等人用非法手段所得,不能成嫌疑人免責(zé)的理由。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法庭將合議后擇日宣判。(記者 陳保發(fā) 實習(xí)生 葉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