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多次參與搶劫的劫匪,在一次作案途中因上廁所,而“錯過”了另兩名同伙實施的搶劫。昨天,高明區(qū)法院一審認為,該被告事前參與密謀,并積極與其他兩被告尋找作案目標,因此同樣應擔責。據此,該劫匪的兩同伙各被判入獄13年,其被判入獄12年。
三天搶劫四次
據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今年4月9日19時許,來自廣西賀州的黎某聰、黎某亮和黎某蛟,在高明區(qū)某五金塑料廠路段,采用捂嘴、強按等方式,搶走了受害人何某的一臺小靈通。次日18時許,三人再次密謀外出搶劫,當行至高明區(qū)楊和鎮(zhèn)某公司路段時,黎某蛟去附近上廁所,另外兩人則在廁所外等他。這時,被害人呂某恰好途經此地,兩名劫匪交換眼神后,黎某亮沖上去卡住呂某的脖子并將其按倒在地,黎某聰則搶走呂某的一臺手機。由于呂某極力反抗,一名劫匪還抽出彈簧刀向呂某腹部刺了一刀。得手后,三人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呂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此后,4月11日10時許,三人竄至高明區(qū)舊對川警務室前,搶走了戶某的一臺手機;當日下午17時許,膽大妄為的三人再次在該鎮(zhèn)故伎重演,劫走利某的一臺手機,在作案途中劫匪還搶走事主挎包,并用刀扎傷了其手背。破案后,警方將幾名受害者的手機起回并退還被害人。
三人均被判刑
在庭審中,4次參與搶劫的黎某聰、黎某亮對作案經過供認不諱。但黎鴻蛟提出,他只參與了4月9日、11日上午和下午的三次作案。他辯稱,“4月10日晚,我與他們密謀搶手機后,一起外出尋找作案目標。走到一處加油站時,我去上廁所了,當我從廁所出來時看到他們按倒一個男人在搶劫。我還未走到他們身邊,就看到他們已經得手并向對川村那邊逃跑”。
經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在搶劫過程中,黎某蛟因上廁所而未參與實施搶劫,但其“事前參與密謀,并積極與其他兩被告人尋找作案目標,其對搶劫結果的發(fā)生也是預知并希望發(fā)生的”,因此他同樣應承擔刑事責任。據此,該院一審判決,黎某聰、黎某亮各入獄13年,黎某蛟入獄12年。(記者朱利輝 通訊員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