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銀川市的趙先生投書本報,他說,“我不理解的是,孫某本該受到法律的嚴懲,為什么被逮捕后,卻能被取保候審,他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嗎?警方為他辦理取保候審合法嗎?”
無辜受害
今年3月24日上午,家住銀川的趙先生和家人開著兩輛車,到賀蘭縣常信鄉(xiāng)于祥堡三隊,參加一位親屬的婚禮。車行駛至常信鄉(xiāng)至譚渠柏油路附近的一鄉(xiāng)間土路時,趙先生發(fā)現前方有一青年騎一摩托車摔倒了,出于好心,他們下車,幫助青年扶起摩托車,然后,趙先生等人接著趕路。在親戚家吃完酒席后,趙先生等人準備離開,卻被常信鄉(xiāng)4個村民攔住。
原來,趙先生他們上午幫助的那個年輕人帶著3個家人來到宴席上。見到趙先生時,4個人立刻將他們團團圍住,理由是趙先生的車撞了他的摩托車,要求賠償。趙先生認為這純屬無理取鬧,他們不但沒撞那個年輕人,還幫助了他,對方怎能倒打一耙呢?于是,雙方發(fā)生爭吵,繼而發(fā)展到謾罵和廝扯。在這過程中,自稱青年父親的孫某突然掏出匕首,朝趙先生連捅4刀。趙先生的表姐劉女士在拉架中,也被孫某捅傷,4人還把趙先生的車玻璃砸壞了。
然后,趙先生被緊急送到醫(yī)院搶救,住院13天,花費13500元,脾臟被摘除。后經法醫(yī)鑒定,趙先生構成重傷。
兇手被取保候審
趙先生向賀蘭縣公安局常信鄉(xiāng)派出所報案后,警方出警,到所謂的車禍現場查看,排除了汽車與摩托車發(fā)生碰撞的可能。3月25日,孫某被治安拘留。趙先生的傷情鑒定出來以后,案子轉到賀蘭縣公安局,孫某被刑事拘留。4月9日,賀蘭縣檢察院批 準逮捕孫某。但讓趙先生吃驚的是,5月18日,他獲得消息,孫某被取保候審。
聯系到自己無辜受害,脾臟被摘除,趙先生認為孫某這種惡行不應當被取保候審,于是,他憤而投訴。
“重大疾病”站不住腳
8月13日,記者到賀蘭縣公安局了解情況。據當時辦案民警暖泉中隊的何凱林介紹,趙先生所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趙先生的傷勢鑒定結果為重傷的當天,孫某就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隨后賀蘭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那么,孫某是如何被取保候審的呢?
原來,孫某被逮捕后,他的家人突然向警方提出,孫某有心臟病、腎病等,并提供了醫(yī)院的病歷,申請取保候審。但記者追問,孫某到底患什么樣的“重大疾病”時,何凱林的回答顯得很含糊。
8月14日,記者在賀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看到了孫某家屬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和相關病歷。記者發(fā)現,孫某家屬提交了一份2001年12月18日和12月19日的CT和B超檢查單,B超檢查單的檢查結果是:多束腎(編者注:應為多囊腎,可能是筆跡不清)。家屬提供的病歷是賀蘭縣醫(yī)院的,看病日期是今年3月30日,其中還有幾份檢查化驗單的日期也是3月30日。病歷中的診斷內容寫道:病人自訴頭痛、腰痛,以前有腰痛史。但卻沒有具體的病情結果和說明。記者隨后咨詢銀川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生得知,多囊腎系指一種腎髓質多發(fā)性小囊腫的先天性畸形疾病。本病的最初臨床征象為急性腎絞痛。其中60%的病人可出現腎結石和肉眼血尿。這種病的輕重要看患者的臨床癥狀,如無并發(fā)癥則大多數腎功能正常。
警方釋疑:符合取保條件
既然孫某沒有重大疾病的癥狀,那么,警方對他進行取保候審的理由究竟是啥呢?
在賀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孫明那里,記者得到了準確的解釋。孫明說,警方給該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最主要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孫明解釋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孫某是一個農民,沒有犯罪前科,又是因為糾紛引發(fā)的傷害。公安機關認為,進行取保候審后,孫某不會對社會造成傷害,所以,孫某的取保候審,并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類似孫某這種情況,警方基本上都允許辦理取保候審,這與法律規(guī)定并不沖突。
同時,警方還介紹說,6月,賀蘭縣公安局又給受傷的劉女士作了傷情鑒定,鑒定結果為輕傷。因此,警方再一次對孫某進行刑事拘留。8月9日,孫某再一次因涉嫌傷害被批準逮捕。目前,孫某兩案在身,已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警方已將其送進看守所,等待法律制裁。(王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