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多國企職工守著“金山”只能吃“低!保S富的礦產資源成為礦長夫婦瘋狂斂財?shù)墓ぞ摺?月15日,安化縣廖家坪銻鎢礦原礦長高立初夫婦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立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被告人羅臘梅(高立初之妻)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另所追繳的贓款和房子沒收上繳國庫。
該案件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十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后,在益陽地區(qū)判決的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為判定受賄罪的案件。截止目前,兩人沒有表示上訴(法院判決后10日內,被告可上訴)
12年前因受賄曾判刑
高立初是一個有著20多年礦采經驗的老工程師,因其技術熟練,頭腦靈活,管理有方,擔任廖家坪銻鎢礦礦長已十多年。20世紀90年代中期礦產資源行情看漲的時候,他帶領全礦400多名職工,創(chuàng)造了輝煌的業(yè)績。據參與旁聽的一位職工代表說,那時候他們干職工每年平均能有上萬元的收入。也正是那個時候,高立初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盡管受到了司法機關的寬大處理,但高立初并沒有從中汲取教訓。幾年后,他再次擔任礦長,并在妻子羅臘梅的慫恿和具體操作下,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十萬干股”獲利百萬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高立初伙同其妻羅臘梅,在2003年到2006年的四年時間內,共收受賄賂達1141618元。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2001年12月說起。那一年因為礦價下降,礦里經營難以維持,廖家坪銻鎢礦便將該礦八寶山工區(qū)和天生河工區(qū)的采礦權向內部職工發(fā)包。經過投標,職工李軍(另案處理)中標,取得八寶山工區(qū)三年的承包權。2002年1月14日李軍與廖家坪銻鎢礦簽定了合同,2002年1月16日正式開工。
此時身為礦長夫人的羅臘梅便找到李軍的合伙人劉善安(另案處理)強行要求入股,迫于無奈,劉善安等人不得不答應羅的要求。善于鉆營的羅臘梅更是想出了一個無本經營又能掩蓋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小女兒高某向劉善安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入了10萬元的空股在劉善安名下。也就是說,羅臘梅在沒花一分錢情況下,就成了八寶山工區(qū)的大股東。
2003年1月,羅臘梅的10萬元干股從八寶山區(qū)按比例分得紅利50000元,但熟悉法律的劉善安和羅臘梅認為5萬元是司法機關處理行賄人和受賄人的一個“坎”,兩人經過商議,便以扣除1200元利息的名義只給羅臘梅現(xiàn)金48800元。此后,高立初、羅臘梅夫婦先后四次以“分紅”的名義收受賄賂現(xiàn)金共計55萬元,這些錢隨后都被高立初以親戚的名義存入了不同的銀行。2006年4月,李軍等人為感謝高立初的“關照”,付款542818元在長沙購買了兩間寫字樓送給高立初夫婦,為日后逃避查處,這兩間寫字樓以高小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手續(xù)。
是否“干股”,庭審解開真相
庭審時,高立初說自己并沒有為承包主謀取非法利益,不承認入了“干股”,事實果真如此嗎?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高立初在明知八寶山工區(qū)隱瞞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仍力排眾議,繞開礦職代會,將合同中本應按照經營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的條款改為核定基數(shù)上交。他給職工的解釋就是,一旦定了基數(shù),就能確保承包款不受市場價格波動而減少。但是,從事了多年礦采業(yè)的高立初非常清楚,此時國際上的對銻、鎢等礦產資源需要量正日益增加,且價格已成倍增長,在承包期內,本礦承包款不但不會減少,還應有所增加。在獲取了巨額賄賂后,被告人高立初在2006年與李軍等人續(xù)簽三年承包合同時,還親自為李軍等人到有關主管部門協(xié)調關系,再次使李軍等人能以極優(yōu)惠的價格順利簽定延期承包合同。
檢察機關還查明,被告人高立初還單獨收受其他礦山承包人的賄賂21000元。(記者 劉劍 周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