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17日電(記者 張恩 梁波)今天下午,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冀民通報“黑磚窯”案審理結果。他向記者解釋:“黑磚窯”涉案人員中是如何衡量有的定性為非法拘禁罪,有的是強迫勞動罪的。
劉冀民認為,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規(guī)定是三年,如果致人重傷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迫職工勞動罪按照刑法244條的規(guī)定,它最高是三年。發(fā)生在臨汾、運城這些黑磚窯案大部分有一個特征,它主要是以毆打、脅迫、限制人身自由,讓民工超長時間、超負荷勞動的方式來獲取更多的利益。
從這個犯罪的主觀動機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來全面衡量,判強迫職工勞動罪更準確,但是實事求是講,這種犯罪行為實際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它從目的和客觀條件來講,主要是強迫職工勞動,但是它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觸犯了非法拘禁罪。
劉冀民解釋,按照刑法,這種情況下要重罪處罰,或者說哪個行為更符合某一個罪就定哪個罪,所以我們是一些是以強迫職工勞動罪量刑,對于承包、經營者處以最高的三年。
而發(fā)生在洪洞縣的案子,他們在強迫職工勞動過程中磚窯還沒有冷卻的情況下就強迫工人進去出磚,一般的磚窯冷卻大概需要五六天時間,他等不及了,要多賺錢,結果導致了一名工人重傷,多名工人輕傷。按照這種情況,如果我們再定他強迫職工勞動罪,最高只能判三年。
劉冀民說,非法拘禁罪規(guī)定,如果有重傷的情況出現(xiàn),可以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按照刑法罪行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我們對衡庭漢的被告人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按照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量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