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鉛山縣的費琴在與丈夫發(fā)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時,發(fā)現丈夫被人殺害,費琴及其哥哥隨即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一審法院判其無期徒刑。然而江西省高院幾番發(fā)回重審后,判其無罪。為何會如此呢?
2007年4月26日下午,“殺人嫌犯”費志標從江西上饒縣看守所被釋放回到家中,他已經被關押了兩年多;當天,同樣作為殺害丈夫“嫌犯”的妹妹費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審。至此,一起長達兩年之久的“兄妹殺人案”終以判決費琴兄妹無罪而塵埃落定。
費琴兄妹自然感到欣慰無比,他們兄妹在走出看守所時與家人一起為一段生活的結束拍照紀念。他們?yōu)楹螘馐軆赡甑睦为z之災呢?
妻子承認殺害了丈夫
據費琴介紹,丈夫徐連生是她大哥的同學,她18歲時就與其同居,父母不同意他們的婚事,但她一直執(zhí)著地愛他,跟著他一起去廣東打工。在外打工一年后,兩人又回到家鄉(xiāng)開了一家發(fā)廊。徐連生嗜賭成性,不僅把家里的錢輸得精光,還經常在外借錢賭博。家里經常有債主上門要錢,兩人為此經常發(fā)生口角。
2004年9月2日,徐連生在家中與鄰居玩牌,與費琴再次發(fā)生口角,并打了她一巴掌,她一氣之下離家出走。
9月5日下午,費琴回家時,發(fā)現丈夫已被害,她當即嚇得六神無主。隨后打電話告訴父母,親人和鄰居們趕到后,向鉛山縣公安局報案。
經法醫(yī)鑒定,徐連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費琴與丈夫發(fā)生口角的當天。費琴當即就被警方列為殺人嫌犯。
9月5日下午3時許,她被刑警帶到了鉛山縣公安局訊問,在羈押的8天里,警察每天分四班輪番審訊她。此時,她已懷孕兩個月,妊娠反應非常強烈,因不堪忍受輪番審訊,她做了“有罪供述”:承認與哥哥費志標一起殺害了丈夫徐連生。費琴兄妹遂被分別關押在上饒縣看守所和鉛山縣看守所等待法庭的審判。
鉛山縣公安局將費琴的口供和偵查資料移交檢察機關公訴。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1月13日提起公訴,指控費琴、費志標犯故意殺人罪。
“因愛生恨……假如時光能夠倒流,我不會選擇走這條路……”這是費琴羈押在鉛山縣看守所時寫給其辯護律師信中的幾句話。當時這封信被鉛山縣公安局辦案刑警截獲,成了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的新證據,也成了費琴“殺夫”的“鐵證”。
2006年4月26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此認定費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辦案刑警有逼供行為
2005年3月16日,費琴產下一男嬰,因其在哺乳期,法院變更了強制措施,對其取保候審,她一直住在娘家。
背負“殺夫”罪名的費琴,無論在律師面前,還是在檢察院重新偵查及法院的庭審中,均將以前在鉛山縣公安局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并再三稱她的“殺夫”供述以及那封“因愛生恨”的信,都是在刑警的刑訊逼供、威脅利誘下招認的,她向一審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申冤”報告,同時不斷向有關部門寄發(fā)投訴信。
2005年5月18日,江西省公安廳督察總隊收閱費琴的投訴書后,認為案情重大,立即向省公安廳領導匯報。
2005年6月7日下午,上饒市公安局督察支隊督察以及鉛山縣公安局督察大隊,分別找到了當時審訊費琴的刑警了解情況。
費琴申訴的一個關鍵點是: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辦案民警“施以拳腳”的刑訊逼供下供述的。
負責此案的鉛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長堅決否認了對費琴“施以拳腳”的說法,但承認對費琴上手銬和腳鐐的事實。至于輪番審訊,該大隊長說,既然要審訊,肯定要安排幾個班次陪著她,萬一她出什么事怎么辦?
其他幾名具體辦案的刑警后來均承認分四班輪番審訊費琴的事實。費琴的辯護律師也搜集到了鉛山縣公安局刑警審訊費琴的情況。
那么,費琴羈押在鉛山縣看守所時寫給其辯護律師信中的“因愛生恨……假如時光能夠倒流,我不會選擇走這條路……”是怎么回事?費琴說,在她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刑警多次威脅她。后來其律師來會見她時,是在刑警陪同下進行的,她不敢當面和律師講話,就給其律師寫了一封信,其中信里寫過這樣的一些話語:“因愛生恨……假如時光可以倒流的話,我就不會選擇走這條路……”當時這樣寫,是覺得自己很委屈,命很苦,有冤不敢講。可是,當她要將這封信交給律師時,辦案民警將其“截獲”了,這也就是后來成為檢察院指控她殺死丈夫的“最新證據”。
鉛山縣看守所的一位民警介紹說,當時刑警隊的兩個刑警來提審費琴,費琴就把在看守所寫好的信給他們,刑警拿到看守所收押室,問他是否可以把信帶走。他大概看了一下信的內容,是寫費琴和她愛人在一起的生活經歷。他認為跟她的案子關系不大,就答應刑警把信拿走了。
終審裁定被告人無罪
江西省高院在接到費琴上訴狀后,組成合議庭閱卷,訊問費琴、費志標兄妹,認真聽取了辯護人萬建雄律師的意見,認為被告人費琴、費志標殺人證據不足,可以不開庭審理終結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銷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但一審法院還是堅持分別判處費琴、費志標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審理后,再次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
2006年8月22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認為費琴兄妹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宣判兩被告人無罪。
該案宣判后,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9月2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省高院受理后,于今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費琴、費志標犯故意殺人罪,在證據上有諸多疑點和矛盾:被告人費琴的口供前后不一,且與尸檢報告反映的部分情況不符;被告人費琴與費志標的供述有矛盾;兩被告人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部分不吻合;檢察機關當庭提交的物證單刃斷頭尖刀沒有鑒定結果;兇器鐵錘查無下落;現場提取的胸罩等物,無法對其進行汗液鑒定;檢察機關出示的所有證人證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兩被告人當晚殺死徐連生的事實等。
2007年4月10日,江西省高院對此案下達了終審裁定書,認為被告人費琴、費志標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和矛盾,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足以認定兩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未提供新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費琴、費志標故意殺人,故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抗訴理由,省高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費琴、費志標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宣告兩被告人無罪。(陳修琪 劉德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