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通報了治理商業(yè)賄賂專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公布了14起商業(yè)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1、徐州醫(yī)學院原副院長鄭世德受賄案。1995年至2005年,鄭世德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承建學校工程、及時結清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接受他人的免費裝潢等折合人民幣48萬多元。2006年7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鄭世德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財產十萬元。
2、連云港市新浦區(qū)委原副書記、區(qū)長姜洪受賄案。1999年春節(jié)至2005年中秋節(jié),姜洪利用職務之便,在轄區(qū)內多項工程建設、拆遷安置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美元等折合人民幣125萬多元。2006年10月,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姜洪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財產三十萬元。
3、揚州市規(guī)劃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張杰受賄案。2002年6月至2006年春節(jié),張杰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數家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送的錢物折合人民幣84.2萬元,美元5000元。2007年3月,儀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財產五萬元。
4、南通日報社原黨組成員、副社長李祝生受賄案。1996年底至2006年初,李祝生利用職務之便在設備采購、印刷廠改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共人民幣44萬多元。2006年8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祝生有期徒刑七年,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5、沛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魏沛先受賄、單位受賄案。1997年春節(jié)至2004年9月,魏沛先利用沛縣龍固鎮(zhèn)鎮(zhèn)長、安國鎮(zhèn)黨委書記、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12.8萬元。在某煤電公司征用土地過程中,為對方謀取利益,向其索要人民幣100萬元,為縣國土局購買轎車三輛。2006年7月,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魏沛先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2.4萬元,以單位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對縣國土局判罰3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沒收財產2.4萬元。
6、漣水縣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張禮平受賄案。1994年12月至2004年12月,張禮平利用擔任漣水縣教育局副局長、縣教育委員會副主任、主任、縣教育局局長等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等過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等折合人民幣56萬多元。2006年3月,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張禮平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7、響水縣農業(yè)資源開發(fā)局原局長、縣海珍品養(yǎng)殖總公司總經理王其貝受賄案。2000年3月至2006年2月,王其貝利用職務之便,在農業(yè)資源開發(fā)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9.8萬元。2006年12月,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沒收財產八萬元。
8、常熟市張橋中學原校長薛正偉受賄案。2003年至2006年,薛正偉利用職務之便,在學;、物資采購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21萬多元。2006年11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薛正偉有期徒刑九年,沒收財產七萬元。
9、江陰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童錫霖受賄案。1998年8月至2005年6月,童錫霖利用擔任江陰市中醫(yī)院院長、衛(wèi)生局副局長、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職務之便,在醫(yī)藥購銷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3萬多元,港幣5000元。2002年至2005年期間,挪用公款245萬元。2006年4月,江陰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童錫霖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十五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十五萬元。
10、南京市煤氣總公司原生產部部長、南京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民用市場部原經理黃勇受賄及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案。1997年至2005年春節(jié)期間,黃勇利用職務之便,在煤氣管線鋪設、安裝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11萬多元。2006年6月,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黃勇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二十萬元,以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11、溧陽市廣寧土地開發(fā)有限公司(隸屬溧陽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經理芮禎其受賄案。2002年6月至2005年春節(jié),芮禎其利用職務之便,在全市土地復墾過程中,為他人在工程承建、質量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接受他人為其住宅提供裝修和家電、家具,折合人民幣64萬多元。2006年7月,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芮禎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財產十五萬元。
12、句容市交通局工程科原副科長馮劍軍受賄案。2000年1月至2005年8月,馮劍軍利用擔任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3.5萬元。2006年12月,句容市人民法院判處馮劍軍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沒收財產五萬元。
13、姜堰市第二中學原總務處主任朱久華受賄案。1999年4月至2006年2月,朱久華利用職務之便在單位基建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3萬多元。2006年12月,姜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朱久華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13.05萬元。
14、宿遷市交通物資貿易中心原經理陶其虎受賄案。2001年以來,陶其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17萬元。2006年6月,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判處陶其虎有期徒刑八年,沒收財產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