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6日電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對以胡亞東、胡亞風兄弟為首的特大黑勢力團伙作出了一審宣判。據(jù)了解,首犯胡亞東共被指控13項罪名,按照法律規(guī)定,所有罪名對應的有期徒刑加起來高達七十年零六個月,法院決定執(zhí)行中國刑法規(guī)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二十年。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中國的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的規(guī)定已經(jīng)不合理。
文章說,“七十年零六個月”的刑期“縮水”至“二十年”,無疑是便宜了這個身負13項罪名的“黑老大”,也給公眾留下了“意猶未盡”之憾。
目前在中國的刑罰體系中,作為一種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無疑居于中心地位。中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文章認為,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二十年”顯然是失之于輕。量刑的依據(jù)應當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一人犯一罪與一人犯數(shù)罪相比,無論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方面,還是在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數(shù)罪的人理所應當受到更為嚴厲的刑罰處罰。比如,數(shù)罪并罰七十年、與數(shù)罪并罰二十五年均是執(zhí)行二十年的刑期,這顯然與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如果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與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懲罰明顯失衡,就不能實現(xiàn)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
再者,從實踐上看,由于中國人口壽命延長等原因(解放前中國人口平均壽命為35歲,現(xiàn)在則為72歲),有期徒刑本來所具有的剝奪、威懾等功能也因“刑期不能超過二十年”的限制而大打折扣。
為了加大有期徒刑的威懾作用,真正做到罰當其罪,有期徒刑的刑期應當重新設計,F(xiàn)行刑法對刑期幅度設計為如下三類: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文章建議,應當增設“超長刑期”的有期徒刑,把有期徒刑刑期的幅度分為四類,除了上述的三年以下的短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中期徒刑以外,將長期徒刑修訂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另設立十五年以上的超長期徒刑,數(shù)罪并罰的最高刑期為三十年甚至更長一些。
對于人的一生來說,失去30年甚至30年以上的自由,這樣的代價才能稱得上是“無法承受之重”。這樣,中國刑罰體系將會趨于更加公平合理,而且能為將來我國全面廢除死刑作好必要的準備。(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