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7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fā)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以下是答問全文。
根據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 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fā)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以下簡稱《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資源稅費改革率先在新疆進行, 標志著我國資源稅改革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進行資源稅改革?
答: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體現資源有償開采,促進資源節(jié)約使用。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個稅目大類,均按量規(guī)定定額稅負計征,如原油的資源稅稅額為每噸14元至30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資源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現行資源稅稅制存在與經濟發(fā)展和構建資源節(jié)約型社會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一些資源產品,特別是原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的現有資源稅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節(jié)約使用;在從量定額征稅方式下,資源稅稅額標準不能隨著產品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不利于發(fā)揮稅收對社會分配的調節(jié)作用;資源稅屬于地方稅,由于資源稅稅負較低,地方所獲受益不明顯等。
因此,按照構建資源節(jié)約型社會和國家“十一五”規(guī)劃提出的“改革資源稅制度”的要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資源稅制改革方案。
問:為什么資源稅改革要在新疆率先推出?對推動新疆發(fā)展和全國資源稅改革有何意義?
答: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fā)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這是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從一個側面也充分表明了中央推動新疆加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新疆各族人民的一份厚愛。
新疆有著豐富的油氣等礦產資源。為了加快推動該區(qū)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改善民生,變當地資源優(yōu)勢為經濟優(yōu)勢和財政優(yōu)勢,中央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此項措施出臺后,新增財力將重點用于改善當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眾。
中央的這項決定既是對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進全國資源稅改革從醞釀走向實施的一個突破口,選擇在新疆試點有利于為資源稅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經驗和借鑒。
資源稅改革的啟動有利于進一步樹立珍惜資源、節(jié)約資源、關愛環(huán)境的價值導向,有利于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節(jié)約使用,有利于我國資源節(jié)約型和環(huán)保友好型社會的建立。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內容一是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二是為了鼓勵一些低品位和難采資源的開采,提高資源回采率,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實施減征資源稅的政策。三是為便于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的納稅人暫按綜合減征率的辦法落實資源稅減稅政策。
問:為什么要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
答: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的主要考慮:一是原油、天然氣是資源稅的主要征稅品目,目前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資源稅稅負水平相對較低,實行從價計征有助于緩解主要資源品目高價格與低稅負之間的矛盾。二是我國油、氣資源相對集中在經濟欠發(fā)達的中西部地區(qū),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收入與產品價格掛鉤,有利于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統(tǒng)籌區(qū)域協調發(fā)展。三是我國原油價格已與國際市場接軌,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從價計征具有可行性。
問:《通知》規(guī)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稅率是按產品銷售額的5%計征,其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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