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十二月二十八日電(唐貴江 穗法宣)記者二十八日從廣州市中級法院獲悉,原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蔡志祥受賄人民幣二十六萬多元案日前審理結束,蔡志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
經法院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到二00四年初,蔡志祥在擔任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即廣藥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主管廣藥集團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達人民幣二十六萬多元。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蔡志祥主動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投案,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并分批退還了受賄錢款。
廣州市中院最后審理認為,被告人蔡志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主動投案自首,且退清全部贓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