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 |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科 教|圖 片|圖片庫|時 尚
汽 車 |房 產|視 頻|商 城|供 稿| 產經資訊 |出 版|廣告服務|演出信息|心路網
■ 本頁位置:滾動新聞
關鍵詞1: 關鍵詞2: 標題: 更多搜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臺多方人士商討重大刑案新聞處理原則達多項共識

2005年12月09日 13:43

  中新社臺北十二月八日電(記者 耿軍)臺灣“新聞局”、“警政署”、“內務部”、“法務部”、大學教授及各媒體代表今天舉行座談會,商討重大刑案新聞處理原則,并達成多項共識。

  座談會于八日下午在“警政署”辦公大樓內舉行。

  今年,臺灣警方多次執(zhí)行重大圍捕任務時,都有媒體在現場直播。警方認為此舉影響了辦案,且對記者的生命安全也造成威脅。

  為確保刑案偵查,同時兼顧新聞媒體與民眾“知的權利”,臺灣“新聞局”今天邀集“內政部”、“法務部”,以及“警政署”、學者專家、媒體代表舉行座談會。

  經過熱烈的商討,與會者同意“重大刑案”的界定為涉及“人質挾持”、“擄人勒贖”或執(zhí)行圍捕任務有危及被害人、警方執(zhí)勤人員、新聞采訪人員與一般民眾人身安全的案件。

  與會者達成的共識還有:

  警方偵辦重大刑案時,依刑案現場、警力、地形、地物等因素,建立“三層封鎖線”,媒體不得任意穿越封鎖線或所設置路障。

  為利于媒體了解重大刑案偵辦進度,警察機關也要在現場設立“新聞中心”,統(tǒng)一發(fā)布新聞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為保護相關被害人、執(zhí)勤人員、新聞采訪人員及民眾的安全,媒體應配合做到:涉有“被害人”遭犯罪嫌疑人控制其行動,在未安全獲釋前,不得報道直接或間接明了該案情的相關訊息,若因而報道其他案件,致可聯結該案導致引發(fā)相關被害人或偵查人員有重大傷亡的可能時,應配合警方行動予以暫時撤播或斷訊。

  在涉有“人質安全”的交付贖款行動中,傳播媒體不得私自派車尾隨警方或被害人家屬車輛,以免破壞或泄露警方偵查行動,危及人質安全。

  警方表示,今后如有違反情事,將依相關規(guī)定懲處,依法究責。

  警方還希望將上述共識納入媒體的采編手冊,作為采訪工作的指導。(完)

 
編輯:秦欣】
  相關專題:中新社駐臺記者專欄


  打印稿件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備05004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