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2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根據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在拆遷中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被拆遷者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拆遷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
報道稱,這意味著今后解決拆遷補償糾紛就像解決勞動糾紛一樣,被拆遷人不能狀告拆遷人,需要先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如果不服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裁決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法院不受理拆遷補償糾紛,此類問題該如何解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第15條規(guī)定: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另據了解,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擔的負責北京市房屋行政管理的職責已劃入市建委,市建委目前是北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