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日公布“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3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釋對刑法第303條的規(guī)定予以細化,明確是否構成賭博罪的法律界定,強調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犯罪要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司法解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司法解釋規(guī)定,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司法解釋明確,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這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此前曾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賭博犯罪案件時,要依法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徹底剝奪賭博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12日出臺的司法解釋體現了這個精神。
司法解釋規(guī)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嚴格區(qū)別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來源:新華網,記者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