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從毀損建筑是否復建到湖底防滲漏工程是利是弊,好像關于圓明園的幾乎每一項動作或計劃,都置于公眾口舌之中,也幾乎都有正反之爭。究其原因,是圓明園作為清朝皇家著名的夏宮被“英法”聯(lián)軍燒毀,歷史的遺恨難以消除?還是因為“野趣橫生”的風景,已經(jīng)無法挽留地在當代遠逝?多災多難的圓明園,何以如此不寧?
這些年,多災多難的圓明園顯而易見已經(jīng)成為文物管理部門的心頭之憂。如果說之前還能通過片磚只瓦,觸摸到歷史痕跡和文化的潛在語言,如今,面對面目全非的圓明園,悲愴的歷史早已無跡可尋。近20年來,圓明園在各種名目下遭受的改造,已經(jīng)完全背離了遺址的主旨。
關鍵問題:定位始終不清
圓明園到底是北京市一個普通的開放公園,還是一個承載著特殊歷史記憶的國家遺址公園?圓明園的定位始終不清。
如果是一個普通的公園,管理部門從吸引游客的角度出發(fā),建造水上娛樂設施,或者以復建的名義,建一些類似宮殿的假文物,都不應該有什么大是大非。盡管這樣的東西,全國各處的旅游景點和開放公園都可能會建,圓明園是否要建,圓明園有很大的自主權?墒,作為遺址公園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圓明園,既有文物主體的明確保護范圍,又要遵守整體風貌和緩沖地帶的保護細則。圓明園實施任何一項工程,無論是出于保護還是其他動機,都必須遵守《文物法》的規(guī)定,都必須以保護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為前提。
這么簡單的道理,為什么管理部門還要明知故犯?問題的根子是,這么多年來,圓明園雖然是遺址公園,但在有關部門的實際操作中,一直想把它“拉回”到普通公園。盡管近年來各地申報世界遺產(chǎn)的熱情很高,但是圓明園從沒有被提名,這就是一證。問題是,像圓明園這樣一處凝聚著深刻的中華民族集體記憶的遺址,可以隨隨便便地退縮到文物保護范圍之外,不受《文物法》的約束嗎?
本質(zhì)問題:管理權限不明
管理權不明晰,是導致圓明園定位不清的行政原因,也是我國文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長期以來,除了故宮等極少數(shù)幾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外,幾乎所有文物的歸屬管理一直是條塊交叉。一方面,從所有權來說,文物是國家所有,業(yè)務指導單位是各級文物局,但實際上,文保單位的人權和財權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直管。這樣一來,形成的格局是,一旦文物局作為業(yè)務指導部門,意見或政策與地方政府發(fā)生沖突,文保單位只對地方政府負責而不是對文物局負責。再加上,除了國家文物局外,其他各級文物局又都是地方政府下轄的職能部門。如此一來,名義上,文物局是文保單位的業(yè)務指導單位,但實際上能夠?qū)ξ谋挝恢甘之嬆_的只有各級政府。何況,條和塊交叉,地方希望付出最少回報最多,而業(yè)務指導部門則希望加強保護,自然產(chǎn)生矛盾;條和條交叉,責權不明確,就會產(chǎn)生一些管理空白地帶和相互推諉區(qū)域。
近年來,文物非法捆綁上市、文保單位胡亂搭建等一系列問題的產(chǎn)生,都被指責為地方保護主義。板子是得打在地方保護主義上,但如果文物管理權限不明晰的現(xiàn)狀不改變,地方保護主義必然無法克服。管理權限能否明晰,記者也曾就此咨詢過方方面面,大家都表示,這是歷史遺留問題,一時半會兒很難解決。
管理不通暢,必然導致一系列問題產(chǎn)生。圓明園的矛盾只不過是集中反映而已。
明顯問題:文物執(zhí)法艱難
文物不屬于某一城市、某一個單位或者某一個小利益團體,它姓“國”,不姓“地”,更不姓“私”。所以,它會引起世人的關注和向往,世人可以從中辨識祖先走過的足痕,認識人類生存的大環(huán)境。這才應該是我們保護文物的立場。
在文物保護領域,知法犯法,違法不究。文物執(zhí)法無力,文物保護有法不依,《文物法》經(jīng)常形同虛設。
以圓明園為例,無論是“修復”項目,還是防滲漏工程,依據(jù)《文物法》規(guī)定,必須經(jīng)過文物部門會簽,方可立項。然而,事實證明,這些程序往往有意無意地被省略了。拿防滲漏工程來說,圓明園管理處一會兒說,防滲漏作為整治工程的一部分,國家文物局曾有批復。結果有關方面將圓明園2003年的整治報告在新浪網(wǎng)上全文公布,其中涉及到清淤、堤岸加固,但就是沒有防滲漏一項。該工程是否經(jīng)過文物單位批復一目了然。在國家重點文物的主體部分動土,不經(jīng)過文物管理單位會簽,其不合法性也一目了然。針對這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北京市文物局從2003年開始,就不停地與有關方面交涉,均無結果。還是直到最近,在新聞媒體強大的反對聲音中,防滲漏工程才暫時停工!拔奈飭挝挥袝r候很可悲”,這是北京市文物局長梅寧華從北京市文物局與地壇公園就在文物主體部分舉辦冰燈展嚴重破壞文物整體風貌訴諸法律一事得出的結論!斑@是一樁顯而易見的違法案例,地壇公園管理處作為管理方對文物保護不力,屬于瀆職,要負全責。但是法院最后的裁判是,責任由地壇公園和舉辦燈展的個體戶共擔。哪知個體戶早就逃之夭夭。結果這件案子就無法執(zhí)行,也就相當于文物局敗訴。真是荒唐!”
文物局長為什么會面臨這樣的無奈?紛繁復雜的社會現(xiàn)狀派生出許多新問題,《文物法》的個別條文不夠明晰,沒有及時增補和豐富,是一個原因。另一方面,在許多地方長官的心目中,《文物法》不同于其他大法,不必強制執(zhí)行。最根本的癥結,這里面涉及到經(jīng)濟利益——“開發(fā)”文物,可以獲利;保護文物,則要花錢。
千萬別把圓明園變成一個普通公園!但愿這種擔心是多余的。
(稿件來源:《人民日報》,作者: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