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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賊王”季炳雄非法藏有軍火被判囚17年(圖)

2005年02月03日 15:52


庭審素描(香港媒體圖)

  中新網(wǎng)2月3日電 據(jù)香港媒體報道,曾被香港警方列為頭號通緝犯的“新賊王”季炳雄因為三項非法藏有軍火罪名,今天上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入獄17年。而同案另一被告吳振強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的控罪,被判刑15個月。

  季炳雄因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罪名分別判監(jiān)8年和12年,同期執(zhí)行;而無牌管有爆炸品的罪名則判監(jiān)12年,其中部分刑期不能同期執(zhí)行,3項罪名合共判監(jiān)17年。

  法官在判案時說,季炳雄持有大批軍火屬嚴重罪行,尤其7個手榴彈性能良好,在大角嘴這人多密集的地方可造成嚴重傷亡,故要重判被告,且不接納分期執(zhí)行的要求。法官并質(zhì)疑,香港目前藏械罪最高14年刑期的判刑指引對嚴重罪行的阻嚇力是否足夠,要求控方向律政司反映,作出檢討。

  至于季炳雄企圖謀殺警長控罪由于陪審團昨天未能作出大比數(shù)裁決,法官決定安排重審;第二被告吳振強兩項無牌藏械罪也因未能達成裁決而要重審。

  吳振強早前承認的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的控罪,法官判他入獄15個月。由于吳已經(jīng)被扣留一段時間,很快刑滿,控方要求他繼續(xù)被扣留,直至涉及的另兩項藏械罪排期再審,獲得法官批準。

  季炳雄及吳振強今天上午乘坐囚車,由警方押解下抵達香港高等法院。法院外有配備長槍、頭盔及避彈衣的警員戒備,現(xiàn)場保安非常嚴密。

  季炳雄因涉及多宗嚴重罪案,包括槍傷警員,被香港警方視為“賊王”葉繼歡及張子強后的新一代“賊王”,警方懸紅200萬元通緝,成為香港“身價最高”的通緝犯。2003年12月24日,香港警方出動飛虎隊在油麻地渡船街一個單位拘捕季炳雄與吳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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