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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條例整肅檢紀 10種行為要處罰(細目)

2004年08月10日 10:05

  中新網8月10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全文公布《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并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據(jù)悉,紀律處分條例是在今年6月1日第十屆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上討論通過的。

  根據(jù)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如果出現(xiàn)10種違法違紀行為,要受到紀律處分。對違反檢察紀律的檢察人員,應根據(jù)其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顯著輕微,經批評教育確已認識錯誤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檢察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檢察人員要受紀律處分的10種違法違紀行為分別是: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

  貪污賄賂行為

  違反廉潔從檢規(guī)定的行為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失職、瀆職行為

  違反警械警具和車輛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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