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30日電 近日,阜陽市委原秘書長張華琪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及其妻姚舒皊受賄一案,由省高院審理后,下達終審判決:維持阜陽市中院刑事判決中對張華琪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和姚舒皊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四項判決部分;判決張華琪犯受賄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40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40萬元;姚舒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所得人民幣461.741724萬元、美元15485元以及合肥市琥珀東村一套住房及室內家具電器、金佛一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安徽市場報消息,此案由阜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張、姚二人不服,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華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以借款為名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姚舒皊在張華琪擔任領導職務期間,非法收受張的下屬人員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張華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舒皊系從犯,原判以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退贓為由減輕處罰適當。但考慮其主動交出全部家庭財產(chǎn)等具體情節(jié),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仍尚嫌重。姚舒皊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原判對張華琪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姚舒皊定罪準確。(浮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