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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宣判氣死人案 刑事無責任民事需賠償

2004年12月19日 16:20

  中新網(wǎng)12月19日電 楚天金報報道,湖北十堰市追索墊付意外氣死他人賠償案宣判。

  家住鄖西縣觀音鎮(zhèn)的王家兵與梁某同為湖北卓越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制合同工。2002年8月24日上午8時,王、梁等人正在緊張勞動時,王不慎將鋼筋壓在梁的腳上,兩人開始撕抓、對罵,王將梁按倒在地被他人拉開,梁站起后說“將鋼筋放在我腳上,還罵我,氣死人”后,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梁被送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王家兵即外逃至今下落不明。

  警方對梁進行尸體解剖,認定梁系身體神經(jīng)集中成敏感區(qū)受到對正常人不足以構(gòu)成死亡威脅的輕微攻擊后,由于強烈的神經(jīng)刺激反射(氣憤)導致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過度抑制而迅速死亡,其損傷程度輕微。不足以單純因此導致死亡,屬(氣憤)抑制死亡,不對王家兵追究刑事責任。梁某死亡后,卓越公司為其開支尸檢費5000元、搬尸費564元、死亡賠償金28000元、生活費3018元、住宿費2600元等。

  法院認為,王家兵因瑣事與梁某發(fā)生爭吵、辱罵、撕抓,由此誘發(fā)梁某神經(jīng)抑制死亡,尚不構(gòu)成刑事犯罪,但對梁某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卓越公司代王家兵履行了賠償義務(wù),有權(quán)依法向王家兵追索墊付的賠償款。遂判決王家兵償付卓越公司墊付的梁某死亡賠償金28000元、尸檢費5000元、搬尸費564元,共計33564元。(趙福根石堰)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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