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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道”豈能重于“人道”!

2004年11月22日 10:57

  10月11日,黑龍江大慶市發(fā)生一起狗主人威逼人力三輪車夫向小狗下跪磕頭事件,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11月16日凌晨,相同的一幕又在安徽合肥市街頭上演:一位出租車司機迫于狗主人的威脅毆打,在瑟瑟寒風中向被撞傷的小狗下跪,直到警察趕來現場才起身。

  不同的是,前一事件的狗主人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天,而合肥市一派出所的處理結果卻是:向狗下跪的司機賠償狗主人1000元錢。

  狗是主人的寵物,突然死于非命肯定會給主人帶來一定程度上的物質和精神的損失,適當地索賠也是人之常情,也未嘗不可。但狗的主人讓他當眾給“死狗”“傷狗”下跪磕頭,又索要錢財,則是對人格的極大侮辱。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也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正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據媒體披露的幾起活人為“死狗”“傷狗”下跪的事件來看,狗主人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令被害人下跪,公然貶低被害人人格,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退一步說,即使狗主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狗的主人也應該受到治安處罰。

  “以人為本”是現代社會的特征。在人權入憲的今天,“狗道”豈能重于“人道”?如果在客觀上縱容了“人跪狗”的惡行,這樣的處理結果顯然是令人無法接受的。作為執(zhí)法部門,要理所當然地追究那些公然侮辱他人的狗主人們的法律責任,讓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處。

  【來源:千龍新聞網 作者:王威】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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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人跪狗”事件:狗主人被治安拘留15天 (200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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