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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原副市長趙振數(shù)罪并罰 一審被判刑15年

2004年11月01日 15:44

  中新網(wǎng)11月1日電 今天上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襄樊市原副市長趙振受賄案作出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趙振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現(xiàn)年49歲的趙振在擔任襄樊卷煙廠廠長期間,于1996初至1997年,多次為廣東某貿易有限公司經(jīng)理楊某幫忙,使該公司成為襄樊卷煙廠煙機進口代理商。為此,楊某先后5次送給趙美金3萬元、港幣8萬元。

  趙振在擔任湖北省襄樊卷煙廠廠長、襄樊市副市長期間,屢屢應廣東個體煙葉商人梁某請求,從1995年1月起至2002年初,多次同意梁某與本廠簽訂煙葉購銷合同。梁某為了“感謝”趙振,先后共送給趙振好處費63萬余元及價值1.8萬余元的一套音響。

  法庭還查明,檢察機關扣押趙振的財產折合人民幣301.2萬余元,加上趙振家庭花費人民幣66.5萬元,減去能說明財產來源的人民幣271.2萬余元;趙振對余下的96.5萬余元人民幣不能說明來源。

  法庭認為,趙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和伙同其妻馮卓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97.42萬元;馮明知他人送錢的目的是為了請托其夫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仍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45萬元,收錢后,將請托事由和受賄情況告訴了趙振,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

  趙振對案發(fā)后檢察機關依法扣押其財產中的人民幣965,634.95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在共同受賄中,趙振系主犯,馮卓瓊系從犯,可對馮卓瓊減輕處罰,且趙振、馮卓瓊已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庭遂判決:趙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馮卓瓊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李正國、涂莉、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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