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日9日電 四川省高院指出,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的點招費、贊助費等屬亂收費,但這并不影響其構(gòu)成貪污罪。
華西都市報的報道稱,2001年9月,原成都理工學院、四川商專等合并組建成都理工大學,原商專副校長尚榮多任成都理工大學副校長(副廳級)。在商專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尚和黨委副書記李域明負責招生小組工作,學生處處長彭義斌(另處)具體負責收取點招費。同年11月,彭將截留的20萬元點招費轉(zhuǎn)入私人賬戶,3人后共謀予以侵吞,尚實分得5萬元,李6萬元、彭4萬元。后來,尚指使彭將已上繳的5.7萬元點招費領(lǐng)出。在尚的授意下,彭將其中7000元用于學生處發(fā)放獎金,5萬元轉(zhuǎn)入尚的私人賬戶,后被尚用于個人開支。不久前,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成都中院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尚、李有期徒刑10年、6年。
今年4月,尚、李二人上訴到四川省高院。審理中,該院首先認定了尚等人截留、侵吞點招費的事實,并對點招費的性質(zhì)評述說:當時,國家有關(guān)部門雖多次明令禁止亂收費,但全國很多高校都違規(guī)收取了點招費,這是客觀事實,因此,原商專學生處當年以學校名義收取的點招費應視為原商專的公共財物,即公款。
四川省高院相關(guān)人士談到,這起案例的普遍意義在于:亂收費的性質(zhì)不影響罪名的成立,貪污點招費如此,貪污贊助費、建校費亦如此。(聶敏寧張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