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18日電 江蘇首例組織男子同性賣淫案昨日一審判決。據(jù)《江南時報》報道,組織無業(yè)男青年向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的酒吧老板李寧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南京秦淮區(qū)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
另據(jù)江蘇《現(xiàn)代快報》報道,2003年1月至8月,現(xiàn)年34歲的南京人李寧以營利為目的,先后伙同劉某、冷某等人經(jīng)預謀后采取張貼廣告、登報的方式招聘“公關先生”并制定制度進行管理,在其經(jīng)營的“金麒麟”、“廊橋”及“正麒”酒吧內(nèi)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帶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處從事同性賣淫活動。同年8月17日,李寧被警方抓獲歸案,檢方在起訴書中列舉了7次賣淫活動。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區(qū)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了這起江蘇省首例組織同性賣淫案。在持續(xù)4個多小時的庭審中,李寧的辯護律師以“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刑法基本原則為其作了無罪辯護。法院認為構成犯罪
昨天下午2點30分,李寧身著黃色看守服、面色平靜地被再次押進秦淮法院1號大法庭的被告席。此前針對本案,許多法律界人士認為,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同性之間的金錢與性的交易就是賣淫,因此能否以組織賣淫罪追究李寧的法律責任值得商榷。但昨天下午本案判決結果的出臺駁倒了這一觀點。
由于本案系不公開審理,故其辯護律師如何作無罪辯護對大家來說是個謎。記者通過昨天的公開宣判才了解到了李寧的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幾個依據(jù),正是通過對這些依據(jù)的細致審理,法院才認定李寧的行為構成犯罪。
辯護一:7起犯罪事實與李寧無關?
針對李寧拒不認罪并提出“起訴書指控的7起犯罪事實不清”以及其辯護律師提出“7起犯罪事實與李寧無關”的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李寧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多份有罪供述及親筆所寫悔過書,均前后一致地證實了其以營利為目的,經(jīng)預謀后招聘“公關先生”進行管理,并將“公關先生”介紹給同性嫖客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犯罪事實,且供述與多位酒吧工作人員的證言相印證,故對其辯解意見及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辯護二:李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針對李寧辯護律師提出“李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況且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無明文規(guī)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的辯護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李寧以營利為目的,經(jīng)預謀招聘“公關先生”,并組織“公關先生”從事金錢與性的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但該行為亦為賣淫行為,李寧作為組織者,其行為侵害了正常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辯護三:李寧有立功表現(xiàn)?
李寧認為自己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現(xiàn)。法院已將其所提供的檢舉材料交檢察機關,尚未查證屬實。據(jù)此,秦淮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寧以營利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照《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64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對判決結果反應不一對本案提起公訴的一位女檢察官認為判決結果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與她們當初提起公訴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同時她還對李寧第一次被抓后又被釋放這一說辟謠道:“由于當初快到羈押期限,而相關規(guī)定不能超期羈押,所以就將羈押改為取保候審,并不是將李寧釋放,其實我們一直在偵查此案!
李寧聽到判決結果后,面色沮喪地低聲嘆道:“判得太重了”,隨后他就被法警迅速押離庭審現(xiàn)場。對于李寧的異常反應,其辯護律師向記者解釋道:“李寧可能是從他的行為上去理解,認為不應該判決這么重,但他可能不知道相關法律規(guī)定。至于會不會上訴,這還需要征求李寧本人的意見,我無權表示!蓖瑫r該律師認為,本案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可以算得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該案在全國是第四例,而江蘇卻是首例,F(xiàn)行法律對于這類案件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并未對同性賣淫予以細化,僅公安部今年出臺的文件明確同性間性交易是為賣淫,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寧有罪,這是很有爭議的!(現(xiàn)代快報記者宗一多/江南時報記者曉潔 通訊員 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