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遼寧省沈陽市,原任沈陽嘉陽集團董事長.2000年7月11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劉涌案,上午8點半,庭審開始。審判長宣布帶被告人劉涌。
合議庭成員由最高人民法院的5名法官依法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了三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涌委托北京萬森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佟林和北京天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沖為他進行辯護。
經過法庭允許參加旁聽的人員有20多人,這其中包括劉涌的妻子劉曉津。公訴方現(xiàn)場準備的劉涌案的卷宗就接近200卷。
據(jù)了解,劉涌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原二審判決不當為由,于今年10月8日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劉涌案做出了再審決定。
審判長南英:現(xiàn)在宣讀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2003刑監(jiān)字第155號,原審被告人劉涌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毀壞財物,非法經營,行賄,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一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違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無年,并處沒收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無年,犯違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宣判后,如有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2遼刑一中字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劉涌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務罪、違法經營罪,行賄罪,違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的量刑,以故意傷害罪改判劉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經審查認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遼刑一中字,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對劉涌的判決不當,應該再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款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本案由本院進行庭審,本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執(zhí)行。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劉涌犯有31項犯罪事實,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非法經營、非法持有槍支、妨礙公務和行賄罪共七項罪名。根據(jù)刑事再審案件開庭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本次開庭審理主要圍繞原二審判決中,對劉涌的判決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1999年10月15日,沈陽市和平區(qū)某香煙批發(fā)市場的個體商販王永學因為銷售“云霧山”牌香煙,跟劉涌的公司搶了生意而被劉涌的手下宋健飛、吳靜明等人毆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辯雙方對證明此項犯罪事實的證據(jù)進行了質證。
被告人劉涌:(我)沒有指使程建去市場查看并收拾賣“云霧牌”香煙的業(yè)戶。
劉涌的辯護人佟林:在一審庭審的時候,除程建以外,這起事實的各被告人,均沒有指證劉勇參與指使他們去毆打被害人。只有程建一個人指證劉勇參與這起案件。
審判長南英:公訴人有沒有證據(jù)向法庭出示。
主訴檢察官張鳳艷:審判長,針對劉勇及其辯護人的辨護異議,公訴人出示一組證據(jù),證實此起犯罪是劉勇指使。一,吳建明在宋建飛、程建、劉勇尚未被抓獲時,第一個供述了案情詳情,即提到劉勇指使毆打王學永。2000年7月3日,在公安機關偵查期供述,宋建飛對我說,二哥讓我們把程建的事辦一下,我一看劉勇發(fā)話了,就和宋建飛開始準備打仗了。2000年7月11日供述,劉勇曾對我和宋建飛說過,沈陽市黃山牌香煙和云霧山牌香煙總代理是他本人,這是社會上認可的,如果有人敢搶他的生意,就收拾他。
隨后,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示了大量的證據(jù),證明這起人命案和其他四起致人嚴重傷殘的案件是劉涌出于自身的利益指使手下制造或劉涌親自參與策劃實施的。辯護人則對這些指控進行了相關辯護。劉涌也為自己進行了辯護。
下午六點,審判長宣布休庭。(來源:央視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