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電視臺文藝部主任、春節(jié)晚會導演趙安涉嫌收受“詞壇怪才”張俊以賄賂的案件,10月底開庭審理后,至今已經(jīng)1個月了。昨天晚上,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本案即將宣判,二位被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很可能因為“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而被宣告無罪釋放,或從輕處理。
北京的幾位刑事法律專家和律師告訴記者: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03年10月15日前后,將趙、張的案件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前,張俊以“誹謗”案情,曾經(jīng)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0月29日、30日,兩位被告人的一審以“不公開”方式,先后分別開庭,都沒有當庭宣判。
據(jù)了解,對于二位被告人之間存在61萬元經(jīng)濟往來的事實,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和被告辯護律師爭議不大;控、辯雙方激烈爭辯的焦點是,這61萬元(現(xiàn)金和實物)是不是賄賂。
檢察官認為:趙安作為國家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掌管文化影視大權”的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經(jīng)濟利益,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張俊以為達到通過中央電視臺出名的目的,向趙安多次送現(xiàn)金、實物,構成行賄罪。
趙安及其辯護律師認為:61萬元是張俊以主動送的,他多次退還,但沒有退掉,屬于收而未受;雖然收到張俊以的好處,但是并沒有為張俊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因此不構成受賄罪。此外,渉案的現(xiàn)金和實物已經(jīng)被司法機關全部收繳,沒有給國家造成任何經(jīng)濟損失,符合從輕處理的法定情節(jié)。
張俊以及其辯護律師認為:61萬元是趙安主動索取的,之所以送禮是迫不得已。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張俊以行為符合這個條款的規(guī)定,因此不構成行賄罪。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fā)的《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一次界定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認定行賄罪的法律依據(jù)。具體到本案,因為趙安的關系,張俊以的音樂作品被中央電視臺播放,被春節(jié)聯(lián)歡晚會采用,其本人被邀請到中央電視臺的許多節(jié)目中登臺亮相。檢察官認為,這就是權錢交易的結果,是腐敗行為,屬于“不正當利益”。
相反,辯護律師認為:張俊以在中央電視臺公開播放的音樂作品,絕大多數(shù)屬于歌頌主旋律的作品,藝術性達到播放的標準,程序上完全符合中央電視臺的內(nèi)部要求和規(guī)定,播出后也受到廣大觀眾的傳唱、好評。此外,是否采用張俊以的作品,是否讓張俊以在節(jié)目中出現(xiàn),是集體考評的,電視臺領導審批的,并不是趙安個人決定。這種藝術行為正面弘揚了新風尚,屬于“正當利益”,并且與61萬元的經(jīng)濟往來沒有聯(lián)系,因此不構成犯罪。
據(jù)法律專家分析,按照正常的審判時限,趙安、張俊以案件的一審應該在11月30日之前宣判;如果因為案情困擾,法官可以延長15天,或者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延長一個月。本案是10月15日前后正式立案的,即便延長,也會在12月15日之前作出判決。鑒于“不正當利益”的犯罪事實認定存在極大困難,因此二位被告人可能會被無罪釋放,或者從輕處理。
來源:福州日報 作者:陳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