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7日電 據科技日報報道,國家知識產權局把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證書寄丟了,專利權人王向東一氣之下把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了法庭,索賠專利轉讓費450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書,一審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賠償原告王向東經濟損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一種名稱為“滾動式拖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于王向東是外地人,在北京沒有固定的居住地點,在填寫申請人地址一欄時,王向東寫上了北京的一位親戚的姓名、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qū)知春路××號”,在聯系人姓名一欄填寫的是“夏某某轉王向東”。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后,于2001年12月授予專利權,并在實用新型專利公報上對授權行為進行了公告,公告的專利權人地址為“100080北京市海淀區(qū)知春路××號”,但是刪去了“夏某某轉”的字樣,專利權人為“王向東”,并于2001年11月27日將專利權證書寄出。
由于刪去了“夏某某轉”的字樣,專利權證書一直沒有寄到王向東的手里。王向東多次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詢問,才得知是由于知識產權局在郵寄專利權證書時沒有將聯系人夏某某的名字寫上,致使被告將原告的專利證書寄丟。
王向東認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專利證書丟失,也使得對“滾動式拖把”專利技術感興趣的人難以與他取得聯系,使該專利技術自授權之日就成為一項“死”技術,給他造成了經濟、精神及身體健康的損失。2003年7月,原告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確認被告“未公告其聯系人行為”違法的訴訟的同時,也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行政賠償。索賠專利轉讓費450萬元、生活補助費3800元以及精神、身體傷害費1萬元等。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依法確認事實后,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將該聯系人事項予以公告。同時,一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原告因被告的違法行為來京解決問題及進行相關訴訟,確實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檢索、打印復印和郵寄等費用,判決賠償原告王向東直接經濟損失3354.5元。
主審法官強剛華認為,現代社會人口流動頻繁,人戶分離現象較為普遍,專利權人的生活、工作地經常發(fā)生變動。如果不公告專利權人的聯系人情況,極易導致外界與專利權人難以取得聯系,會對相關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產生阻礙作用,不符合專利法關于“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原則的規(guī)定。(記者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