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2日電 據(jù)《滇池晨報》報道,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云南省委宣傳部原部長柴王群涉嫌受賄一案。在法庭上,柴王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否認,其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法庭審理一直持續(xù)到昨日近22時。
昨日下午2時許,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座無虛席,眾多旁聽群眾提前來到法庭。柴王群,男48歲,山西省聞喜縣人,大學文化;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在中組部地方干部四處任副處長、處長,捕前系云南省委宣傳部部長。去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1993年春,沈陽盛發(fā)集團公司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通過他人與時任中組部地方干部局四處副處長的柴王群認識,1994年沈陽盛發(fā)集團公司所屬的沈陽盛發(f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沈陽鐵路局“東方大廈”主體裝飾工程,劉愛黨遂請托柴王群幫助辦理企業(yè)資質晉升事宜,被告人柴王群即找到中國輕工總會行業(yè)管理司某處長、以及中國室內裝飾協(xié)會某副秘書長幫助,違規(guī)辦理了企業(yè)資質晉升。此間,柴王群非法收受劉愛黨給予的人民幣8.78萬元、港幣1萬元、美元2000元以及價值110多萬元人民的住房一套,價值2.38萬元人民幣的雷達表一塊,價值3.8萬元人民幣的勞力士手表一塊。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柴王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收受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懲治腐敗,特請法院依法判決。
庭審中,被告人柴王群對公訴機關所出示證據(jù)給予否認,他認為,公訴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有逼供行為,當初,他只是違心地在訊問筆錄上簽字,并不能代表其當時的真實意思。況且,有很多的訊問筆錄都是偵察機關作好的,只是要求他在筆錄上簽字。他所收受的部分財物,只是屬于個人間人情往來,不應以受賄罪來定性。
其辯護律師馬軍則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柴王群犯受賄罪的證據(jù)不足,偵察機關在收集證據(jù)程序違法,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庭審一直持續(xù)到昨日21時45分,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由于案情重大,此案將擇日宣判。(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