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廷之子李勃、情婦徐福英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
中新網(wǎng)昆明9月6日電 (李雁 納家驊)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的兒子李勃、情婦徐福英等作出一審判決:李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徐福英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便利,接受香港煥德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榮請托,為其出口香煙以及與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由李勃出面三次非法收受楊榮給予的港幣五百六十萬元。
被告人李勃與其父李嘉廷共謀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之便,接受云南俊發(fā)房地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董長李俊請托,為其謀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財物。李嘉廷先后在開發(fā)昆明螺獅灣市場改造項目和世博園林住宅小區(qū)項目上為李俊提供幫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李俊給予的人民幣九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賄賂款人民幣九百五十萬元,港幣五百六十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一千五百五十萬零二千零八十元。上述贓款案發(fā)后已追繳。
法院審理認為,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李勃犯有受賄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實不應以受賄罪認定。李勃的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予以部分采納。李勃伙同李嘉廷,利用其父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李勃向請托人收受等賄賂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遂以李勃犯受賄罪,判處行期徒刑十五年,已追繳的贓款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還查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被告人徐福英的情人,時任云南省副省長的李嘉廷違反規(guī)定讓云南省財政廳從省際橫向聯(lián)合基金中貸款三百萬元給宜良縣財政局,并授意時任宜良縣縣長的柴春智將該筆貸款借給被告人徐福英使用。一九九六年二月,宜良縣財政局將該筆三百萬元資金借給了徐福英的海王號娛樂公司。一九九六年三月,被告人徐福英又讓柴春智以宜良縣煙草公司需要“擴大烤煙面積,提高烤煙質量”的名義,擬寫了向云南省煙草公司借款的虛假報告并實際借到三百萬元貸款。柴春智將此款轉到縣政府財務后,以陽宗海旅游開發(fā)總公司的名義從中分兩次借給徐福英的海王號娛樂有限公司二百五十萬元。為了感謝柴春智在借款方面的關照,徐福英于一九九六年至二00一年間,分八次送給柴春智三萬四千元人民幣。
二00二年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被告人徐福英的財產(chǎn)麗人園餐廳和“海王號”作價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元折抵給宜良縣財政局。被告人徐福英現(xiàn)尚欠宜良縣財政局八十七萬八千七百三十元八角。
一九九六年,被告人徐福英在李嘉廷的幫助下,與他人合伙承攬了昆明百貨大樓裝修工程部分工程。一九九七年春節(jié),被告人徐福英送了五萬元人民幣給李嘉廷的妻子王驍。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徐福英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被告人徐福英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還判處向李嘉廷行賄的李鎮(zhèn)桂四年有期徒刑,判處同樣向李嘉廷行賄的前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行長李忠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巨貪省長李嘉廷系列案:兒子判刑15年情婦4年
中新網(wǎng)9月6日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5日)下午對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的兒子李勃、情婦徐福英等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徐福英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余被告也分別受到法律懲處。
據(jù)《滇池晨報》報道,昨天中午,關注李嘉廷系列案的廣大市民及新聞媒體的記者便提前來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午2時整,負責審理李勃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準時到庭,隨著審判長手中的法槌敲響,李勃被法警押進宣判法庭,接著,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隨后,審判長一一宣讀其他被告人的判決書。
“巨貪省長”李嘉廷系列案各涉案人分別被作出如下一審判決——
李勃:判刑15年
犯罪事實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便利,接受香港煥德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榮請托,為其出口香煙以及與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由李勃出面三次非法收受楊榮給予的港幣560萬元。
被告人李勃與其父李嘉廷共謀利用李嘉廷的職務之便,接受云南俊發(fā)房地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俊請托,為其謀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財物。李嘉廷先后在開發(fā)昆明螺螄灣市場改造項目和世博園林住宅小區(qū)項目上為李俊提供幫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李俊給予的人民幣950萬元。
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50萬元,港幣560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5502080.00元,上述贓款案發(fā)后已追繳。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李勃犯有受賄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實不應以受賄罪認定。李勃的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予以部分采納。李勃伙同李嘉廷,利用其父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李勃向請托人收受巨額賄賂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遂以李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已追繳的贓款上繳國庫。
徐福英:判刑4年
犯罪事實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1月26日,被告人徐福英的情人,時任云南省副省長的李嘉廷違反規(guī)定讓云南省財政廳從省際橫向聯(lián)合基金中貸款300萬元給宜良縣財政局,并授意時任宜良縣縣長的柴春智將該筆貸款借給被告人徐福英使用。1996年2月宜良縣財政局將該筆300萬元資金借給了徐福英的海王號娛樂公司。
1996年3月,被告人徐福英又讓柴春智以宜良縣煙草公司需要“擴大烤煙面積,提高烤煙質量”的名義,擬寫了向云南省煙草公司借款的虛假報告并實際借到300萬元的貸款。柴春智決定將此款轉到縣政府財務上,并以陽宗海旅游開發(fā)總公司的名義從中分兩次借給徐福英的海王號娛樂有限公司250萬元。
為了感謝柴春智在借款方面的關照,徐福英于1996年至2001年間分8次送給柴春智3.4萬元人民幣。
2002年2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被告人徐福英的財產(chǎn)——麗人園餐廳和“海王號”作價4621269.20元折抵給宜良縣財政局。被告人徐福英現(xiàn)尚欠宜良縣財政局878730.80元。
1996年,被告人徐福英在李嘉廷的幫助下,與他人合伙承攬了昆明百貨大樓裝修工程的部分工程。1997年春節(jié),被告人徐福英送了5萬元人民幣給李嘉廷的妻子王驍。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徐福英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被告人徐福英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李鎮(zhèn)桂:判刑4年
犯罪事實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鎮(zhèn)桂于1995年經(jīng)胡啟鵬介紹認識了原云南省副省長李嘉廷。1996年至2000年期間,被告人李鎮(zhèn)桂在李嘉廷要求下,先后借給徐福英人民幣1350萬元。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鎮(zhèn)桂為了在柬埔寨辦煙廠和做煙草生意得到李嘉廷的幫助,在聽說李嘉廷要出國時到李嘉廷家送給李嘉廷10000美元。1999年,李嘉廷在得知徐福英不能歸還李鎮(zhèn)桂的借款后,為了幫徐福英了結與被告人李鎮(zhèn)桂的借款,即指使原云南省煙葉公司經(jīng)理胡啟鵬在生意上照顧被告人李鎮(zhèn)桂。胡啟鵬即根據(jù)李嘉廷的授意,利用云南省煙葉公司銷售積壓煙葉的機會,幫助李鎮(zhèn)桂聯(lián)系促銷了煙葉105000擔,并利用職務便利為李鎮(zhèn)桂提高煙葉促銷費,使被告人李鎮(zhèn)桂在促銷煙葉的過程中,獲取不正當利益3150萬元。2000年6月,被告人李鎮(zhèn)桂在聽說李嘉廷要出國后,又再次到李嘉廷家送給李嘉廷1000美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鎮(zhèn)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對于被告人李鎮(zhèn)桂在本案中通過行賄行為所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法院依法予以追繳。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鎮(zhèn)桂犯行賄罪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李鎮(zhèn)桂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對被告人李鎮(zhèn)桂獲取的不正當經(jīng)濟利益予以追繳。
李忠平:判刑1年,緩刑1年
犯罪事實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時任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長的李忠平為了能擔任行長一職,找到當時云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聯(lián)系工商銀行工作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李嘉廷,請李嘉廷支持其當行長。李嘉廷答應支持其當行長。后云南省委組織部征求李忠平任職意見時,李嘉廷表示同意李忠平任行長。1996年12月,李忠平被任命為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行長。之后,李忠平為了感謝李嘉廷而多次向其行賄。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忠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黨政領導干部行賄,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忠平行賄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同時李忠平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據(jù)此,法院以李忠平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來源:《滇池晨報》,記者:柏立誠、袁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