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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3日起對5種“對象”采取隔離控制(通告全文)

2003年04月23日 22:11

  中新網(wǎng)4月23日電 北京市人民政府今天發(fā)布關于對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qū)域采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通告,對五種“隔離對象”采取隔離措施。

  通告稱,對違反隔離規(guī)定的,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協(xié)助采取強制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qū)域采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通告

  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擴散,切斷傳播途徑,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告如下:

  一、對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擴散污染的人員和場所,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措施,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二、隔離對象包括:

  (一)確診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

  (三)與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

  (四)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醫(yī)院、工廠、建筑工地、賓館、飯店、寫字樓、居民住宅、村落、學校及其他特定場所;

  (五)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動物和其他物品。

  三、需采取隔離措施的人員和場所,由市或區(qū)縣衛(wèi)生行政部門根據(jù)切斷非典型肺炎傳播的需要確定,并予以公告和組織實施。

  四、隔離期間,當?shù)卣陀嘘P部門應當加強對被隔離人員的宣傳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實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證生活必需的有關費用由政府負責。

  五、被隔離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規(guī)定,服從管理,不得擅自離開隔離地點;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被隔離場所;對被隔離的動物和物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六、對違反隔離規(guī)定的,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協(xié)助采取強制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隔離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機關決定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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