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無法撤銷被起訴
“我從來就沒有想到過老公會跟我離婚,那個女人冒充我去辦理了離婚登記,我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銷,卻遭到拒絕!睏畲赫f。據(jù)了解,根據(jù)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的相關規(guī)定,像楊春這樣的情況,民政局是無法自行撤銷的,因為她不符合撤銷的條件,不屬于脅迫這一類型。
除了被冒名去辦理離婚證外,更令楊春崩潰的事是,郭剛竟然背著她將房屋抵押,套出了幾十萬。
無奈之余,去年年底,楊春將民政局作為被告告上了法院,她的丈夫則作為第三人也被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后,因為第三人郭剛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法院最終依法公告送達。
今年3月份,南京某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民政局辯稱,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應當是公民的個人行為,婚姻登記機關僅進行形式審查,是對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確認,楊春要求撤銷和郭剛的離婚證于法無據(jù),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庭審中,楊春和民政局均對第三人郭剛和冒名“楊春”的女子在離婚登記時辦理的照片和簽名非楊春本人所為這一情況予以確認。
丈夫騙取離婚證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民政局在為郭剛和冒名“楊春”的女子辦理離婚登記時,雖然已經(jīng)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但僅限于形式要件審查,審查內容不全面,導致郭剛和冒名女子得以騙取了離婚證。法律規(guī)定,行政主體因受相對人欺騙作出的行政行為,應屬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看,現(xiàn)有足夠證據(jù)證明,郭剛和冒名女子違背原告對婚姻關系真實意愿,向民政局騙取了離婚證。民政局系在受欺騙的情況下作出離婚登記發(fā)證行為,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登記的條件,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郭剛和冒名女子領取的離婚證應當確認無效。
最終,南京一審法院判決,民政局發(fā)給郭剛和冒用“楊春”姓名女子的離婚證無效。(文中人物系化名)快報記者 李夢雅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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