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不和離婚后,因父親未按時支付生活費,8歲女兒小美(化名)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密云法院判決高某支付給小美2008年1月至12月的生活費9600元。
高某是8歲女孩小美的父親,2007年5月5日,他與小美的母親劉女士離婚,雙方約定女兒由母親撫育和監(jiān)護,父親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學習、醫(yī)療等費用按實際支付。
離婚后,高某僅支付給女兒幾個月的生活費,從2008年1月起沒有再向小美支付生活費。為此,小美起訴到法院,要求父親立即給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底的生活費9600元,并支付2009年7月份的保險費、書費、學費等共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高某與小美之母劉女士協(xié)議離婚時,所訂立的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屬于有效協(xié)議,雙方應嚴格履行。高某應按協(xié)議的約定,每月給付小美生活費800元,長期拖欠不給顯屬不當,因此小美要求父親給付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小美要求給付保險費、書費、學費的訴訟請求,應待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再主張權利。(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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