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小三”,自擺烏龍
事到如今,劉政經沒轍了。他想讓徐玉珍出面討回這筆賞金。當聽到丈夫痛哭流涕地和盤托出真相后,徐玉珍如遭五雷轟頂!她原以為丈夫只是想逃避責任,哪會想到他竟然背叛了婚姻和感情!可怨歸怨,一旦再把丈夫逼出家門,那豈不是雞飛蛋打嗎?徐玉珍心有不甘——于是她同意不計前嫌,找柳玉麗“算賬”。
幾天后的一天中午,兩位法官找到了柳玉麗:“劉政經和徐玉珍到法院把你告了,要你返還那6萬元賞金,你去法院應訴吧!”
柳玉麗只好也委托律師準備應訴。
2009年2月16日,這起夫妻聯(lián)手訴“第三者”的奇案在湖南省懷化市新晃法院公開開庭。原告徐玉珍訴稱:之所以懸賞,就是想通過懸賞查獲丈夫劉政經幾年來積累的錢財,從而使家庭和子女受益,但在懸賞前她并不知道柳玉麗和劉政經已非法同居三年,故柳系采用欺騙手段騙走了那筆賞金,遂要求法院依法追逃那6萬元錢……
對這一訴求,被告柳玉麗當庭予以了辯駁:“我與劉政經同居也是受其欺騙所致,況且自己這幾年的全部積蓄也被劉政經存進了他的銀行卡。當我得知真相后馬上向劉提出分手,但劉想侵吞共同財產,我不得已才向徐玉珍舉報了劉政經的下落及銀行賬號……”柳玉麗當庭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那50萬元存款。
柳玉麗的委托律師進一步闡明了他的觀點:徐玉珍的懸賞對象是所有的知情人,法律也未對懸賞主體作出特別規(guī)定,因此徐的懸賞公告其實就等同于一份合同,而柳玉麗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義務,并達到了懸賞人的目的,所以柳玉麗拿這筆賞金是合法的,而原告追討賞金則是違法行為!
此外,柳玉麗這樣做也是在為自己討回合法財產進行自救,于法于理都說得過去!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庭審進行得異常激烈。
最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徐玉珍為了尋夫及查獲丈夫錢財公開懸賞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懸賞合同;而此類合同是向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只要合同對方當事人達到了懸賞發(fā)布人需要達到的目的,那么該合同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懸賞發(fā)布人就應當按照懸賞內容履行懸賞義務。
本案中柳玉麗通過舉報的方式,讓徐玉珍得知丈夫的下落并從而查獲丈夫財產,徐玉珍達到了懸賞目的,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故,法院對劉政經、徐玉珍要求柳玉麗返還賞金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時,徐玉珍的懸賞行為與柳玉麗無關,責任應由劉政經承擔,柳玉麗并無任何乘人之危的舉動,其舉報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應依法得到保護。此外,由于柳玉麗與劉政經同居期間有了一定財產積累系客觀事實,這些財產也應依法分割,可另案起訴。
2009年3月17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徐玉珍、劉政經的訴求,6萬元賞金歸被告柳玉麗所有。(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編后:對于這個結果,湖南“反第三者聯(lián)盟”法律顧問李健律師說,柳玉麗獲得6萬元賞金,雖然合法,但是從道德上來說,似乎又是一個悖論。你覺得柳玉麗該不該獲得這6萬元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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