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92歲高齡的母親因為骨折而住院,最后卻因為吃了一個半餛飩而被噎死。日前,浦東法院陸家嘴法庭就原告高女士起訴被告控江誠愛病人看護服務社(以下簡稱服務社)和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以下簡稱公利醫(yī)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服務社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高女士死亡賠償金47246元,喪葬費684.8元,對高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喉管被“堵”老人喪命
2007年4月15日,高女士的母親不慎摔傷,隨后被救護車送往公利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骨折,需住院治療,于是高女士聘請了服務社的護工,對母親進行看護料理。4月26日,也就是母親住院的第十一天,令高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發(fā)生了。
當天中午11時左右,護工胡某喂高母吃餛飩,此時高母尚有語言表達能力,然而在11時15分,高母突然出現窒息現象,醫(yī)生立即對其施救,但由于高母喉部被大量食物堵塞,無法順利插管,待醫(yī)生取出食物殘留物后,高母已經停止呼吸。11時55分,醫(yī)生宣告高母死亡。在死亡證明書的“直接死亡原因”欄內,醫(yī)院表述為:“窒息致呼吸心跳驟停,食用餛飩堵塞氣管!
母親的去世讓高女士悲痛萬分,“母親年事已高,護理人員在喂食餛飩時應當等她吃掉一個以后再喂食第二個,而且應當緩慢細致。如果護工工作盡職,發(fā)生不測時也不致因大量食物堵塞喉管,而延誤了搶救!
高女士同時認為,公利醫(yī)院也有過錯,醫(yī)院提供病人的飲食是由醫(yī)囑決定的,母親去世前一日突發(fā)高燒,身體虛弱,醫(yī)院應當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飲食結構,提供流食或其他無渣食物。況且服務社是經過醫(yī)院介紹找來的,醫(yī)院與服務社存在必然聯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08年2月,高女士一紙訴狀,將服務社和醫(y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14余萬元。
吞咽由患者自己完成
服務社并不同意高女士的觀點。服務社認為,吞咽過程由患者自己完成,護工的行為不會導致患者死亡。護工胡某在喂食前,按照相關規(guī)定將病床搖高,使高母在進食時處于半臥位姿態(tài),而且餛飩是“搗碎再喂食”,喂了一個半餛飩之后,高母說不想吃,護工便立即停止喂食。當時高母的妹妹、妹夫均在現場,并未對護工的喂食提出過異議。服務社還提供了 《病員和病員家屬須知》,在這份材料上,不僅有高女士在家屬簽字欄內的簽字,而且還有手寫的 “病人年事已高,家人無法陪護,如有意外,一切后果,家屬負責!惫t(yī)院則認為,醫(yī)院是根據病人的生病情況決定飲食方式的,高母系骨折,醫(yī)院給予軟食是正確的。服務社與醫(yī)院之間沒有任何關系,醫(yī)院只是為服務社提供服務場所,不屬于勞務派遣行為,故而醫(yī)院對高母的去世不應承擔責任。
病友作證“還吃過西瓜”
庭審中,與高母同室的兩位病友出庭作證。其中一位回憶,當天,高母家屬先喂了西瓜給高母,半小時后護工又喂了餛飩,護工將餛飩弄碎,但高母吃了一個半餛飩后就不吃了。此后不久發(fā)生窒息,證人稱“事發(fā)前死者的痰液也是蠻多的”。
法院審理認為,病人看護行業(yè)屬特殊服務行業(yè),被告服務社的護工在喂高母吃餛飩時未盡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應對高母的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高母在吃餛飩時有語言表達能力,且當時家屬在場,有義務制止護工的不當喂食行為,故高母及其家屬也存在相應的過錯,法院適當減輕服務社的賠償責任。至于公利醫(yī)院,法院認為醫(yī)院在飲食安排中并無不當之處,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 程怡 通訊員 璞萱 嚴劍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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